{"billNo":"105051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0人","議案名稱":"「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5/LCEWA01_090115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5/LCEWA01_090115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為洲"],"連署人":["李彥秀","林麗蟬","許毓仁","蔣萬安","徐志榮","林德福","陳雪生","張麗善","陳宜民","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曾銘宗","柯志恩","高金素梅","蔣乃辛","黃昭順","陳怡潔","徐榛蔚","鄭天財 Sra Kacaw","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mtime":"2024-01-18T23:29: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7","last_time":"2016-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530號委員提案第19194號","laws":["01405"],"提案編號":"530委19194","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0人，有鑑於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傳統國與國之戰爭亦發展成電子戰，故國軍的發展應以「質」取代過往的「量」追求，主要係為因應科技武器含量漸高，需要更高素質專業人力，如何轉型專業優質的精銳常備部隊，將影響國軍未來是否能發揮最大效能。面對招募困境，國軍如何積極啟動各項募兵配套措施，以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志願士兵軍旅，爰針對現行擇優甄選志願士兵之相關加以重新修正提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未來數位化戰場環境及武器裝備高科技化之需，需優先甄選志願士兵，以肆應現代國防尖端科技武器發展之需求及發展。\n二、為擇優汰劣並避免國家資源浪費，志願士兵服役年限，應依軍事所需專長及部隊特性彈性進行訂定。\n三、為避免同酬不同工，致戰鬥部隊地區，難以招募優秀兵員進駐，志願士兵從事危險性、技術性工作之特別津貼，應依其主戰部隊之特性，以風險分類分級方式發給之。\n四、徵兵制與募兵制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為義務性、後者為志願性，為符募兵「留優汰劣」之意旨，志願士兵停役回役並予嚴謹規範。\n附註：晉任上階換敘如與定期晉支同時辦理時，一律按原階先辦晉支後之俸級再對照本表辦理之。","對照表":[{"law_id":"01405","law_name":"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因國防軍事需要，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甄選，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n\n一、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n\n二、常備兵後備役。\n\n三、其他適齡之國民。\n\n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始得參加志願士兵之甄選。\n\n志願士兵之甄選，應考量軍事所需專長；其甄選條件、程序及入營程序，訓練、考核及退訓，繼續留營服役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05:01405:2012-12-18-修正:3","說明":"一、由於戰爭型態的改變，未來決勝的關鍵在於軍隊的「質」而非以傳統的「量」取勝；同時武器系統也愈來愈精密，相對的武器科技含量愈高，更需要高素質、長期服役的專業人力資源方可勝任。\n\n二、據監察院一百零二年《調查報告》顯示，國防部為提高招募成效，大幅放寬招募條件。至一百零三年再次修正「專業志願士兵暨儲備士官甄選簡章」，除放寬年齡、身高和刺青限制外，曾判拘役者不得報考限制也刪除。由於招募人數不足，體能測驗未能嚴格篩選，已造成志願士兵入伍後，體能測驗不合格，甚至不如義務役士兵。\n\n三、國軍現行在推動募兵制之過程中，若為招募足額士兵之目標，而降低學歷或體格等門檻，除背離國防部原規劃招募「素質高、意願強人力」轉型為專業優質精銳常備部隊之宗旨外，恐將影響國軍人力素質並衝擊到整體部隊戰力。故修正本條第3項規定。","修正":"第三條　因國防軍事需要，下列人員得依其志願參加甄選，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n\n一、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n\n二、常備兵後備役。\n\n三、其他適齡之國民。\n\n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始得參加志願士兵之甄選。\n\n志願士兵之甄試，應考量軍事所需專長，具大專以上學歷且有工程、機電、航空、化學、通信、資訊及醫學等科技專長者，得優先甄選為專業科技志願士兵；其甄選學歷、經歷、程序及入營程序，訓練、考核及退訓，繼續留營服役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現行":"第四條　志願士兵等級及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n\n一、二等兵：六個月。\n\n二、一等兵：一年。\n\n三、上等兵。\n\n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自起役之日起，按原等級計任本級時間。\n\n上等兵服現役最大年限十年，自晉級之日起算。\n\n志願士兵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第一項、第三項任本級之最少時間及上等兵服現役之最大年限。\n\n志願士兵之俸級及其俸點，依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附表志願役現役軍人俸表之規定辦理；晉任士官換敘俸級對照表如附表。","law_content_id":"01405:01405:2012-12-18-修正:5","說明":"一、按本條附表，有關志願士兵俸表，其附註說明略為：「一、一等兵、二等兵不分級最高均為俸級一。二、上等兵分六級（俸級一至俸級六），年資每滿一年，晉支一級；依此類推，最高為上等兵俸級六。換言之，上等兵只要任滿六年年資，即可達到高俸級為六；其續服役上等兵第七年起至服滿十年役期止，依前述規定已無法再晉俸級俸點。由上揭規定觀之，本項對初任軍事專業經歷年資，二等兵未屆滿一年，即可晉支一級，本等級形同虛設。\n\n二、參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第六條（軍官、士官晉任停年）規定，除晉任將官之各階停年，由國防部依官額實際需要另定外。軍官、士官任官停年時間，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四年。反觀志願役上等兵服現役最大年限十年，其服役役期顯然太長。\n\n三、上等兵服現役，自晉級之日起算最大年資為十年。這對鼓勵社會優秀人才，甄選加入國軍志願士兵行伍，於服役多年之後，仍無法遞晉轉服志願役士官，則其勢將隨服務年限之增長，而漸失去原投效軍旅之熱忱，且有違主管機關原本「擇優選員」之初衷。\n\n四、由於野戰部隊所處環境不同，但待遇相同，致有「同酬不同工」之不合理現象，造成野戰部隊士兵心理負面效應，導致所招募之專業志願士兵留營意願低落，部隊獲得之兵源不易維持。為避免同酬不同工，齊頭式之給予津貼，致戰鬥部隊地區，難以招募優秀兵員進駐，其「特別津貼」之加給，宜以主戰部隊之特性，如特戰等二十類），以風險分類分級方式發給。","修正":"第四條　志願士兵等級及任本級最少時間如下：\n\n一、二等兵：一年。\n\n二、一等兵：一年。\n\n三、上等兵。\n\n常備兵後備役人員自起役之日起，按原等級計任本級時間。\n\n上等兵服現役最大年限八年，自晉級之日起算。\n\n志願士兵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第一項、第三項任本級之最少時間及上等兵服現役之最大年限。\n\n志願士兵之俸級及其俸點，依軍人待遇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附表志願役現役軍人俸表之規定辦理；晉任士官換敘俸級對照表如附表。\n\n志願士兵從事危險性、技術性工作之特別津貼，應依其主戰部隊之特性，以風險分類分級方式發給之；其津貼之給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五條之二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應予退伍；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應予除役。\n\n前項檢定，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之規定。\n\n志願士兵現役期間，有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應予停役。\n\n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停役原因消滅免予回役者，應予退伍。","law_content_id":"01405:01405:2012-12-18-修正:8","說明":"一、募兵制本身具有「留優汰劣」之功能，除於考選時已去蕪存菁地選員外，亦能藉由後續之培育，更進一步提升素質，落實軍隊的專業化。因此準用具有強制徵集目的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作為志願役士兵停役回役之規定，顯有違募兵制「擇優甄選」原始立法之意旨。\n\n三、由於志願士官與志願士兵兩者，實具有極密切連動關係。因此，志願士兵應予回役及不予回役之規範，宜參酌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相關回役之規定。爰建議修正本條之二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五條之二　志願士兵現役期間，因病、傷、體質衰弱經檢定不適服現役，應予退伍；因病、傷、殘廢經檢定不堪服役者，應予除役。\n\n前項檢定，準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之規定。\n\n志願士兵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停役：\n\n一、失蹤逾三個月者。\n二、被俘者。\n三、經通緝、觀察勒戒或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n四、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裁判確定。但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n五、因案羈押逾三個月者。\n六、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n七、因其他事故，必須予以停役者。」\n前項第六款，不予回役；其餘各款人員，於停役原因消滅時，得按其情節及軍事需要，予以回役或免予回役；免予回役者，應予退伍。"},{"現行":"第六條　志願士兵服現役不得少於四年，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於甄選時明定之。但依規定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畢業，轉服軍官役或士官役者，不在此限。\n\n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者，國防部得因國防軍事需要，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核定繼續留營服役。","law_content_id":"01405:01405:2005-11-22-修正:8","說明":"一、美國兵役制度依志願兵法規定，志願兵役與再志願兵役的役期，可依志願分為三年至六年。一般而言，第一次入營服役的士兵，最低服役役期為三年；而有關核子動力、電子與技術較為複雜的專業士兵，役期則為六年。另，日本按其所規範之預備自衛官制度較為特別，位階為自衛隊人員中的幹部，依志願專長考選任用，任期三年，期滿依志願繼續任用三年至四年。\n\n二、如果志願士兵經過三年能適應部隊的環境願意留下來，就繼續跟國家簽約即可，不需要用長期服役合約方式留住一個無心軍旅生涯的人\n\n三、因此，為避免國家訓練資源浪費，志願士兵服現役最低年限，宜依軍事所需專長及部隊特性彈性訂定。","修正":"第六條　志願士兵服現役不得少於三年，由國防部依軍事所需專長、部隊特性，於甄選時明定之。但依規定考選入軍事校院，接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畢業，轉服軍官役或士官役者，不在此限。\n\n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者，國防部得因國防軍事需要，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核定繼續留營服役。"}]}],"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