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1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名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柯志恩","蔣乃辛","吳志揚","羅明才"],"連署人":["孔文吉","曾銘宗","江永昌","王育敏","陳宜民","李彥秀","費鴻泰","許淑華","許毓仁","余宛如","林麗蟬","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萬安","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2-10"}],"mtime":"2024-01-18T23:33: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0","last_time":"2017-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987號委員提案第19195號","laws":["01723"],"提案編號":"987委19195","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蔣乃辛、吳志揚、羅明才等18人，鑑於多數補習班規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違法經營幼兒園及學童課後照顧中心，不僅魚目混珠、矇騙家長，且經常衍生外籍師資良莠不齊、教保人員不具資格、體罰小孩、集體中毒、無照經營、設備消防不及格……等亂象叢生。為健全學齡前幼兒整體學習環境，維護課後照顧之品質，並杜絕補習班違規經營弊端，爰提案增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六條之一，規範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及「六歲至未滿十二歲」，其辦理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有關上課方式、時數及人員資格、學習場所及面積、基本設施與設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者處補習班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以保障幼兒及學童身心發展之最佳利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說明":"一、全國迄今登記近兩萬家補習班，包括升學、語文、才藝、舞蹈、心算、速讀、作文等類別，其中多數補習班以「某某美語學校」和「某某國際學園」之名經營幼兒園及課後照顧中心，由於幼兒園、課後照顧中心及補習班三者設立標準、面積、人員之資格與人數、學童之安全與保護……等標準不同、寬嚴不一，致使補習班業者規避「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違法經營幼兒園及學童課後照顧中心，不僅魚目混珠、矇騙家長，且經常衍生外籍師資良莠不齊、教保人員不具資格、體罰小孩、集體中毒、無照經營、設備消防不及格、……等亂象叢生，嚴重影響就學幼兒及學童之權益。\n二、目前補習班招收對象並無限制，坊間連鎖知名幼兒園違法頻傳卻無法可管，因此提案針對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幼兒及「六歲至未滿十二歲」學童，應比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相關之規定，包括幼兒身體律動、藝術才能之範圍與認定基準、兒童學習場所之安全、相關人員資格及人數，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全國一致性之規定。\n三、為保護學齡前幼兒及就學學童身心發展之最佳利益，應比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七條罰則之規定，對違反規定之補習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以遏止坊間不肖業者違法頻傳卻無法可管之亂象。","對照表":[{"law_id":"01723","law_nam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一條規定，幼兒園教保服務之實施，應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以達成維護幼兒身心健康、養成幼兒良好習慣、豐富幼兒生活經驗、增進幼兒倫理觀念及培養幼兒合群習性等目標，與一般人民補習教育係在辦理增進生活知識與技能教育之意旨有別，為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佳利益，爰於本條第一項明定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之幼兒，應以有助於身體律動、藝術才能之課程為範圍，並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n\n三、考量為保護學齡前幼兒身心發展之最佳利益，有助於幼兒身體律動、藝術才能之範圍與認定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需有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明定上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四、為保護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學習場所之安全，爰於本條第三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全國一致性之規定。\n\n五、於第四項明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比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之罰則，以遏止不肖業者違法頻傳卻無法可管的亂象。","增訂":"第六條之一　補習班招收未滿六歲之幼兒者，應以辦理有助於幼兒身體律動、藝術才能之補習教育為範圍，以活動及實作方式進行，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n\n前項有助於幼兒身體律動、藝術才能之範圍與認定基準、上課方式、時數、內容、人員之資格與人數、安全與保護、學習場所所在樓層與面積、基本設施與設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補習班招收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者，其安全與保護、學習場所所在樓層、面積與基本設施、設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違反前二項規定之補習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辦；其拒不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