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16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麗蟬等34人","議案名稱":"「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4/LCEWA01_090114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4/LCEWA01_090114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麗蟬","劉建國","林俊憲"],"連署人":["吳志揚","盧秀燕","蔣乃辛","賴士葆","李彥秀","黃國書","張麗善","徐志榮","孔文吉","陳宜民","柯志恩","陳學聖","廖國棟Sufin‧Siluko","費鴻泰","呂玉玲","黃昭順","江啟臣","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曾銘宗","馬文君","林為洲","楊鎮浯","蔣萬安","許毓仁","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會期":"09-01-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0","2016-05-24"],"會議代碼":"院會-9-1-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14"}],"mtime":"2024-01-18T23:33: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0","last_time":"2018-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4","會期":1,"字號":"院總第808號委員提案第19197號","laws":["01171"],"提案編號":"808委19197","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劉建國、林俊憲等33人，鑑於警察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容易產生警械使用是否過當之認定爭議，為協助檢察官、法官釐清案情，正確判決，爰擬具「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由內政部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槍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應由該委員會進行鑑定，並擬具鑑定報告供司法機關作為審判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警察人員為執行職務或防衛自身安全，可依警械使用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使用警棍、警刀及槍械，惟實務上警察使用警械後，容易產生是否過當之認定爭議。\n二、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須面對各種突發狀況，若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可能面臨業務過失之刑責以及民事賠償訴訟。更有甚者，多年來警察用槍爭議層出不窮，警察擔心動輒得咎，對於槍械使用多有顧慮，已造成第一線員警執法困擾。\n三、為消解第一線警察人員對於槍械使用之疑慮，建立公正、透明之警械使用鑑定機制，爰提案增訂警械時用條例第十一條之一，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由第三方專業人員，針對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使用警械進行科學鑑定，並擬具鑑定報告，供檢察官、法官參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