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1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議案名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5/LCEWA01_090115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5/LCEWA01_090115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余宛如"],"連署人":["吳琪銘","林岱樺","顧立雄","羅致政","陳其邁","鍾孔炤","陳歐珀","陳曼麗","王定宇","賴瑞隆","呂孫綾","黃秀芳","趙正宇","陳賴素美","陳素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mtime":"2024-01-18T23:29: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7","last_time":"2016-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19200號","laws":["01726"],"提案編號":"576委19200","案由":"本院委員余宛如等16人，有鑑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於我國公立中等學校以上任教之外籍教師退休後，其退休金之領取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此法不但對來台教學奉獻多年至退休的外籍教師有失公允，更大大降低台灣對優秀外籍教師的吸引力。爰此，本席提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促進國際化、全球化，我國近期政策積極延攬國際人才，而教師是亞洲各國非常注重的人才之一。好的教師可以帶來優秀的教育品質並提升研究水準，更可協助我國學生體驗多元文化、培養國際化思維。若要聘請優秀的國際教師，勢必得提供良好的待遇，使他們願意在台灣深耕，教育我們的下一代。\n二、退休福利對教職員而言是很重要的保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條卻明定外籍教師僅能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而不得選擇支領月退休金，限制了外籍教師對於退休後遞延酬勞的安排，同時也降低了台灣對合格外籍教師的吸引力。「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十二條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這樣的差別待遇，實為變相歧視居住於台灣地區人民之行為。這些來台奉獻多年到退休的外籍教師明明就符合任用條例與各項審查規定，卻因沒有中華民國國籍而只能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的選項，實在有失公允。\n三、本修正案修正重點如下：\n1.放寬具永久居留權之外籍教師得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n2.符合前項資格並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之外籍教師死亡時，如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具中華民國國籍，得依施行細則申請撫慰金。\n「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由其遺族檢具原月退休金證書、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及死亡證明書，選擇改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請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對照表":[{"law_id":"01726","law_nam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者，其退休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law_content_id":"01726:01726:1995-07-13-修正:23","說明":"一、放寬具永久居留權之外籍教師得選擇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n\n二、符合前項資格並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之外籍教師死亡時，如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具中華民國國籍，得依施行細則申請撫慰金。\n\n「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由其遺族檢具原月退休金證書、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及死亡證明書，選擇改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請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修正":"第二十條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者，其退休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支領一次退休金為限。若其為取得我國永久居留權之外國人則不在此限。\n符合前項擇領月退休金資格並選擇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者死亡時，如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具中華民國國籍，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辦理撫慰金之申請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