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1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怡潔等31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5/LCEWA01_090115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5/LCEWA01_090115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怡潔","王育敏","周陳秀霞","徐志榮","呂孫綾","高金素梅"],"連署人":["馬文君","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萬安","陳素月","劉建國","陳學聖","呂玉玲","許淑華","林為洲","羅致政","楊曜","許毓仁","陳瑩","黃秀芳","蔡適應","賴士葆","林俊憲","李彥秀","羅明才","盧秀燕","蔡易餘","鄭天財 Sra Kacaw","鄭寶清","洪宗熠","林麗蟬"],"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0"],"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23"}],"mtime":"2024-01-18T23:29: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7","last_time":"2017-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9207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19207","案由":"本院委員陳怡潔、王育敏、周陳秀霞、徐志榮、呂孫綾、高金素梅等31人，鑑於我國現行就業保險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規定，雖讓夫妻雙方都能各申請半年，但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顯示，政府自開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來，夫妻雙方皆有申請之件數僅有5萬3,632件，而由單一方申請的件數卻高達30萬8,602件，顯見現行規定並無法有效落實政府讓夫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可達一年之美意。為改正前述情形，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讓夫妻雙方同為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得選擇由一方獨自領取一年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內政部戶政調查統計分析結果顯示，我國正面臨低結婚率、低生育率的狀況，若無法有效扭轉此局勢，我國總人口數最快將於108年開始負成長，少子女化及人口老化現象，將使國人扶養負擔沉重，更進一步衍生勞動人口不足的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n二、其中低生育率，最主要原因在於嬰幼兒照顧不易，以目前我國雙薪家庭成為主流趨勢的狀況下，嬰幼兒照顧問題隨即浮現，政府實有須提供更好的政策讓雙薪家庭之夫妻能無後顧之憂生育小孩，而育嬰留職停薪及發放津貼，即被視為解決此問題的良藥之一。\n三、然，就我國現行就業保險法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規定，雖讓夫妻雙方都能各申請半年，但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顯示，政府自開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來，夫妻雙方皆有申請之件數僅有5萬3,632件，而由單一方申請的件數卻高達30萬8,602件，顯見目前規定並無法有效落實政府讓夫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可達一年之美意。\n四、綜上所述，爰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讓夫妻雙方同為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得選擇由一方獨自領取一年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藉此讓雙薪家庭之父母，皆能確實享有一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落實政府照顧雙薪家庭之美意。","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本條文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規定，雖於第三項雖明定父母若同為被保險人時，雙方都能各申請半年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據勞工保險局統計資料顯示，政府自開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來，父母雙方皆有申請之件數僅有5萬3,632件，而由單一方申請的件數卻高達30萬8,602件，顯見現行規定並無法有效落實政府讓夫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可達一年之美意。\n\n二、為改正前述情形，爰修正本條第三項，明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除雙方可各別申請半年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亦得由一方獨自請領一年，藉此讓雙薪家庭之父母，皆能確實享有一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落實政府照顧雙薪家庭之美意。","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但得選擇由一方獨自請領一年。\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