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19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議案名稱":"「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5/LCEWA01_090115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5/LCEWA01_090115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1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陳其邁、鍾佳濱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孫綾等21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3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7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1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18070200700"}],"提案人":["江永昌"],"連署人":["陳賴素美","姚文智","莊瑞雄","呂孫綾","洪宗熠","李俊俋","陳曼麗","鄭寶清","王榮璋","鍾孔炤","鄭運鵬","趙天麟","吳焜裕","吳琪銘","蔡易餘","陳素月","羅致政"],"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19050602"}],"mtime":"2024-01-18T23:29: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7","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48號委員提案第19211號","laws":["01161"],"提案編號":"248委19211","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有鑑於我國現行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並未包括防減災之概念在內，對高度都市化的台灣社會而言，尚不足以建構安全之都市，實應加以檢討，以能與時俱進，將都市防減災之概念落實於都市規劃與決策執行過程，使都市計畫能妥善因應天然災害，爰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105年2月6日高雄美濃發生芮氏規模6.4強震，造成台南永康維冠大樓倒塌，死傷慘重，再次凸顯天然災害所帶給國人生命財產嚴重損害，亦掀起國內對於國土規畫與都市計畫災害防救相關法制之檢討改進聲浪。由於都市從古至今皆為人類經濟活動之中心，估計至2030年，將有三分之二的人口居住於都市，氣候變遷所帶來之災害對城市居民生命安全將造成重大威脅，故對於國土計畫與都市計畫相關制度實應加以重新檢討，將都市防減災觀念納入，以落實於都市規劃與決策執行過程，期能有效因應極端氣候所帶來各項天然災害。都市計畫法自民國28年制定，其中雖歷經多次小幅度修改，對於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對策而言，恐有諸多無法與時俱進之處，實有對整體現行都市計畫政策進行檢討之必要。\n為使我國都市計畫能妥善因應天然災害，針對「都市計畫法」修正如下：\n一、都市計畫法導入防減災規劃理念（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三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n為加強都市災害防治，落實於都市計畫管理層面，檢討都市土地總體防減災策略，將防減災理念納入都市計畫法中，讓都市空間的擘畫者，從防減災的角度審視都市的空間規劃，以提高都市面對災害的強度及災害回復力。\n二、透過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手段，強化都市防減災能力（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1161","law_name":"都市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4","說明":"受到全球氣候變遷之極端氣候影響，加上臺灣都市化迅速，造成都市災害發生頻率增加，政府實應加強都市災害防治。然本法對於氣候變遷於都市空間規劃之重視程度，實有所欠缺。為使都市計畫法能與時俱進，爰將氣候變遷都市防減災理念融入都市規劃體系，以塑造韌性都市，深化其定義。","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防減災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現行":"第十五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n\n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n\n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n\n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n\n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n\n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n\n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n\n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n\n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n\n九、實施進度及經費。\n\n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n\n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17","說明":"一、現行主要計畫書未納入因應氣候變遷之都市防減災考量，爰修正第一項，增加都市防減災計畫之規定。\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款，款次遞移。","修正":"第十五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n\n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n\n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n\n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n\n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n\n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n\n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n\n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n\n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n\n九、實施進度及經費。\n\n十、都市防減災計畫。\n\n十一、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n\n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現行":"第二十二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n\n一、計畫地區範圍。\n\n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n\n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n\n四、事業及財務計畫。\n\n五、道路系統。\n\n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n\n七、其他。\n\n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24","說明":"一、現行細部計畫書未納入因應氣候變遷之都市防減災考量，爰修正第一項，增加防減災設施配置事項之規定，以因應防減災及救災之實際需求。\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七款，款次遞移。","修正":"第二十二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n\n一、計畫地區範圍。\n\n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n\n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n\n四、事業及財務計畫。\n\n五、道路系統。\n\n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n\n七、防減災設施配置事項。\n八、其他。\n\n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現行":"第三十九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61:01161:2002-11-19-修正:44","說明":"本條有關都市災害之規定，僅針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防火」事項，惟現今的災害多為複合型災害，災害形態十分多樣，倘僅規範防火情況，實無法因應現今都市災害之防範措施，爰修正本條，將「防火」事項修正為「防減災」。","修正":"第三十九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減災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1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