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2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議案名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5/LCEWA01_090115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5/LCEWA01_090115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6人及委員王定宇等28人分別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11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8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811070200200"}],"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陳學聖","呂玉玲","馬文君","許淑華","徐榛蔚","顏寬恒","蔣萬安","陳雪生","張麗善","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宜民","林德福","林麗蟬","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9-2-36-12"}],"mtime":"2024-01-18T23:30:4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7","last_time":"2016-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19231號","laws":["01726"],"提案編號":"576委19231","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鑑於政府已於民國103學年度起（實施十二年國教）對大部分私立高中職實施全學費補助，部分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若再任私立高中職職務，已有近於回任於政府補助機構之性質，各私立大專院校更長期由教育部編列預算給予補助。為兼顧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珍惜退休財源，爰提案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務人員之退休制度向稱優惠，但隨著國人平均壽命拉長，不少人仍於退休後從事其他工作，基於尊重人民的工作權，向來予以尊重。\n二、然近年以來，公立學校教師於退休後轉往私立學校發展者為數不少，且多為全職。私立學校在我國雖為法律所鼓勵，且給予一定之補助，目前私立學校接受學費及其他補助，動輒達全校經費之五分之一或數千萬元以上，多數私立高中職之性質更等同代用高中職，與一般私人企業有所不同；轉任私立學校工作所需職能與在公立學校任職類似，不僅有排擠青年學者暨儲備教師求職之後果，不利青年就業，且證明該員仍足以勝任完整全職工作。\n三、為合理規範公私立人力交流，茲參考生活水準，增訂當事人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其每月平均報酬超過其退休前每月所得一半以上時（約等於我國受薪者平均薪資），應停發其一定比例之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之總領取金額僅為月退休金之一半以下，茲不列入停發），俟其原因消失再行發給。","對照表":[{"law_id":"01726","law_nam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n\n一、褫奪公權尚未恢復權者。\n\n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說明":"增訂設定停發月退休金之條件，對於僅以專長兼課者儘量肯定其人力交流之正向意義，但對於顯然以全職任職者停發，以促使個人在「騰出工作職務於青年」或「停領月退休金」之間做一選擇，也避免私立學校忽略自身培養人材反而借重表現穩定之公校資深人員為主力。\n\n參考德國立法，為節用社會保險儲金，對於退休後再任職者，增訂減發退休金之規定。","修正":"第十三條　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n\n一、褫奪公權尚未恢復權者。\n\n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n\n退休教職員有下列情形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六成五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領受月退休金後，再受聘於受政府補助學費及其他費用之學校法人，其每年獎補助達新臺幣四千萬以上，或達其該年歲入決算百分之四十以上，且受聘之平均每月報酬，高於其在職同薪級人員月薪之二分之一以上者。\n第二項之追繳、通報、查核作業、恢復發給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2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