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2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5/LCEWA01_090115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5/LCEWA01_090115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51110070300200"}],"提案人":["柯志恩"],"連署人":["陳學聖","楊鎮浯","許淑華","徐榛蔚","顏寬恒","張麗善","蔣萬安","陳雪生","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宜民","王育敏","林德福","林麗蟬","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馬文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1-02"],"會議代碼":"委員會-9-2-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1-09"],"會議代碼":"委員會-9-2-36-12"}],"mtime":"2024-01-18T23:30:4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7","last_time":"2016-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234號委員提案第19230號","laws":["04645"],"提案編號":"234委19230","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鑑於部分公務人員退休後若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實接近回任於政府補助機構之性質。為平衡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節用退休金財源，爰提案增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公務人員之退休制度向稱優惠，財政負擔甚重，隨著國人平均壽命拉長，不少人仍於退休後從事其他工作，基於維護人民的工作權，向來予以尊重。\n二、然目前私立學校接受學費等補助，動輒達全校經費之五分之一或數千萬元以上，私立高中職在民國103年以後更由政府編列學費補助，大部分學校已實施免學費，幾乎等同代用高中職，與一般私人企業性質有所不同。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私校專職，不僅有排擠青年儲備教師求職，不利青年之發展，且證明該員退而不休，足以勝任完整全職工作。再任人員領取全薪又同時領取月退休金，未有設限，放眼國際，殊為不妥。\n三、公務人員如在退休前因業務與私立學校相關，退休後再被私立學校借重，則更有利益衝突之疑慮。\n四、為規範公私部門人力交流，茲參考生活水準，若當事人退休後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其每月平均報酬超過其退休前所得一半以上時（約為我國受薪者平均薪給），應停發其一定比例之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之總領取金僅為月退休金之一半以下，茲不列入停發），俟其原因消失再恢復發給。","對照表":[{"law_id":"04645","law_name":"公務人員退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增訂設定停發月退休金之條件，對於僅以專長兼課者儘量肯定其人力交流之正向意義，但對於顯然以全職任職者停發，以促使個人在「騰出工作職務予青年」或「停領月退休金」之間做一選擇，也避免私立學校忽略自身培養人材反而借重特定退休公務人員為主力。\n\n參考德國立法，為節用社會保險儲金，對於退休後再任職者，增訂減發退休金之規定。","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　公務人員退休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n\n一、褫奪公權尚未恢復權者。\n\n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n\n公務人員退休後，有下列情形者，減少其領受月退休金六成五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領受月退休金後，再受聘於受政府補助學費及其他費用之學校法人，其每年獎補助達新臺幣四千萬以上，或達其該年歲入決算百分之四十以上，且受聘之平均每月報酬，高於其在職同薪級人員月薪之二分之一以上者。\n\n本條第二項如不及停發時，應辦理追繳之作業。\n\n第二項追繳、通報、查核作業、恢復發給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2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