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23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20人","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5/LCEWA01_090115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5/LCEWA01_090115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705/108230070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705/108230070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705/108230070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2300705/108230070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麗芬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8人擬具「家庭教育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蔡培慧等24人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41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1217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麗芬等20人「家庭教育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23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105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家庭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9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110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8人「家庭教育法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2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8070200100"}],"提案人":["柯志恩","林麗蟬","徐榛蔚"],"連署人":["許淑華","楊鎮浯","顏寬恒","張麗善","蔣萬安","陳雪生","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宜民","陳學聖","徐志榮","曾銘宗","林德福","王育敏","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蔣乃辛","李彥秀"],"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會期":"09-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5-27","2016-05-31"],"會議代碼":"院會-9-1-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21"],"會議代碼":"委員會-9-7-22-6"},{"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9-7-22-9"}],"mtime":"2024-01-18T23:30: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5-27","last_time":"2019-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5","會期":1,"字號":"院總第1259號委員提案第19232號","laws":["01751"],"提案編號":"1259委19232","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林麗蟬、徐榛蔚等20人，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決議使父母無論已婚、未婚、成年或未成年，均應負擔相同照顧子女之責任，避免少女過早生育對其造成不利影響等精神，建議提供更積極面向研擬修法；其次，面對多元族群社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多元文化之課程，俾使民眾瞭解多元文化價值；另建議家庭教育之推展，得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採演講、座談、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為之；此外，家庭教育之工作涉及極為廣泛，僅靠政府的努力，效果極為有限，如結合民間之非營利機構、組織及團體之力量及資源共同辦理，必能擴大服務的範圍，讓所有的民眾都能受到妥善的照顧。茲為符合CEDAW意旨，並鼓勵更多民眾參與家庭教育課程，爰擬具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之服務項目包羅萬象，其所涉及之單位亦極為廣泛，本條規定，家庭教育中心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家庭教育相關事項，惟未將民政單位列入，恐未臻周延，為了使家庭教育中心服務之單位與項目，名實相符，應增訂家庭教育中心之業務結合民政單位辦理。\n二、為明確本條適用之對象，符合CEDAW之意旨，爰建議將「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修正為「為組成家庭之國民」，另將「家庭教育課程」修正為「家庭教育相關課程」，藉此促使民眾了解婚姻之意義，提升其經營家庭生活之能力。\n三、台灣跨國聯姻家庭日增，新住民來臺之後面臨教育子女之責任，由於新住民須兼顧家庭、工作等，因此實體教學可能會有困難。且為因應網路趨勢，應給予更多彈性，故其教學方式可採取演講、座談、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如美食節、潑水節等文化交流方式）、參加成長團體或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及其他適當方式為之。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多元文化之課程，俾使民眾瞭解多元文化價值，爰建議增列「多元文化價值」用語。\n四、另為避免主管機關執行不易，應給予其較大之彈性辦理家庭教育課程，爰建議刪除原「四小時以上」及「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之敘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地制宜辦理。同時為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工作，應由主管機關訂定獎助辦法及自治法規，鼓勵民眾參與，俾提高其誘因，爰參考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正本條。","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n\n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n\n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n\n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n\n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n\n前項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本法公布施行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已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績優並符合第二項專業人員資格者，得依業務需要優先聘用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7","說明":"各直轄市、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之服務項目包羅萬象，其所涉及之單位亦極為廣泛，本條規定，家庭教育中心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家庭教育相關事項，惟未將民政單位列入，恐未臻周延，為了使家庭教育中心服務之單位與項目，名實相符，應增訂家庭教育中心之業務結合民政單位辦理，爰建議修正本條。","修正":"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n\n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n\n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n\n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n\n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n\n前項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本法公布施行　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已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績優並符合第二項專業人員資格者，得依業務需要優先聘用之。"},{"現行":"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方式為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11","說明":"目前教育部推動家庭教育工作，除本條規定採演講、座談等方式外，實務上尚有製作光碟、網際網路教學、結合傳播媒體教學等方式為之。為了因應民眾學習需求及提升國家的軟實力與競爭力，應建立一個完整的生涯學習體系，以提升民眾個人價值，促進家庭教育教養子女功能，爰增加「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方式為之，修正本條。","修正":"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結合網際網路、行動通訊載具、電視、廣播、報紙、雜誌、圖書等，採演講、座談、個案輔導、自學、服務推廣、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適當方式為之。"},{"現行":"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前揭人員參加。","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1-12-09-修正:14","說明":"一、本條規定施以家庭教育課程之內容，係以組成家庭所需知能為主要內涵，藉此促使民眾了解婚姻之意義，提升其經營家庭生活之能力。是以，其授課對象並非所有民眾，而是為組成家庭之國民，俾提升其經營家庭生活之能力。\n\n二、為了明確本條適用之對象，符合CEDAW之意旨，爰建議將「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修正為「為組成家庭之國民」，另將「家庭教育課程」修正為「家庭教育相關課程」。\n\n三、由於外籍配偶日增，惟新住民女性嫁入臺灣後，常面臨家庭文化的隔閡與種族的差異，而形成新住民女性獨特的文化，為了增進家人關係與促進家庭功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多元文化之課程，俾使民眾瞭解多元文化價值，爰建議增列「多元文化價值」用語。\n\n四、本條規定應參加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課程，惟並未規定實施之期間，如一年內或一個月內實施，因此，「四小時以上」之規定並無實益。又「必要時」非強制性之規定，亦即主管機關可作為亦可不作為，使得本條規定形同虛設。另為避免主管機關執行不易，應給予其較大之彈性辦理家庭教育課程，爰建議刪除原「四小時以上」及「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之敘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地制宜辦理。","修正":"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為組成家庭之國民家庭教育相關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及多元文化價值，促進家庭美滿。"},{"現行":"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之工作。","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03-01-07-制定:18","說明":"一、本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之工作，惟其獎助事項，未授權規定獎助辦法，僅具有宣示性質。\n\n二、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特殊教育由各主管機關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其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三、為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工作，應由主管機關訂定獎助辦法及自治法規，鼓勵民眾參與，俾提高其誘因，爰參考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正本條。","修正":"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之工作；其獎助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23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