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24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6/LCEWA01_090116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6/LCEWA01_090116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呂玉玲"],"連署人":["楊鎮浯","許淑華","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曾銘宗","張麗善","鄭天財 Sra Kacaw","盧秀燕","徐榛蔚","李彥秀","許毓仁","林麗蟬","柯志恩","馬文君","林德福","吳志揚","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6-03","2016-06-07","2016-06-14"],"會議代碼":"院會-9-1-16"},{"會期":"09-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03","2016-06-07","2016-06-14"],"會議代碼":"院會-9-1-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1-01"]}],"mtime":"2025-02-12T08:10:3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03","last_time":"2016-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6","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9236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9236","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7人，有鑑於跨國電信詐騙案罪嫌，犯罪發生地在國外，導致本國罪嫌遣返回國後，因刑期未滿三年或未犯刑法第五條與第六條之相關罪刑，予以釋放，社會大眾難以接受，為維護社會正義與秩序，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刑法第七條規範中華民國國民海外犯罪之相關內容，近年來跨國電信詐騙案層出不窮，罪嫌在第三國，受害者在中國，領錢車手在本國，其複雜的犯罪模式，導致我國刑法第七條規範範圍有所漏洞，讓遣返回國之本國詐騙罪犯，以易科罰金、緩刑或當庭釋放處理，社會正義與秩序難以伸張與維護，現增列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未來觸犯相關罪犯遣返回國，得以受到法律制裁。","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n\n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說明":"增列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修正":"第七條　（屬人主義─國民國外犯罪之適用）\n\n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2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