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26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1人","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6/LCEWA01_090116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6/LCEWA01_090116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周春米","劉世芳","賴瑞隆","吳思瑤"],"連署人":["蔡易餘","吳玉琴","黃秀芳","楊曜","顧立雄","劉建國","鄭運鵬","蔡適應","陳曼麗","徐國勇","李昆澤","黃國書","洪宗熠","羅致政","李俊俋","陳其邁","呂孫綾"],"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6-03","2016-06-07","2016-06-14"],"會議代碼":"院會-9-1-16"},{"會期":"09-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03","2016-06-07","2016-06-14"],"會議代碼":"院會-9-1-16"}],"mtime":"2024-01-18T23:28: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03","last_time":"2016-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6","會期":1,"字號":"院總第866號委員提案第19249號","laws":["01117"],"提案編號":"866委19249","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劉世芳、賴瑞隆、吳思瑤等21人，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我國於1972年6月制定施行國家公園法。自國家公園法立法以來，在陸續設置的九個國家公園中，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均屬於海洋國家公園，其設置目的著重於海洋生態資源的保護。惟，在兩個海洋國家公園設置的同時，國家公園法立法44年以來並未就海洋生態資源保護相關議題進行配套的修正，暴露出現有罰則對於有別於傳統陸域的指定國家公園範圍（如環礁海域）區域內違法行為的處罰相對過輕，既無法因應國家公園日益多元的保護領域，更無法達到海洋生態保護的普世要求，爰提出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我國特別於1972年6月13日公布施行「國家公園法」。而「國家公園法」立法至今，陸續設置了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雪霸、金門、東沙環礁、台江以及澎湖南方四島等九座國家公園。\n二、由於台灣屬於海洋國家，周遭海域中生態資源豐富，因此在九座國家公園中就有兩座海洋國家公園。2007年1月所設置的東沙環礁國家公園總面積35萬3667.67公頃，海域面積達到35萬3,489.38公頃；而2014年6月所設置的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總面積3萬5,843.62公頃，海域面積就達到3萬5,843.62公頃。這兩座國家公園在性質上屬於海洋國家公園，設置目的著重於海洋生態的保護。\n三、但是在這兩座國家公園設置的同時，「國家公園法」自1972年6月公布施行44年，僅在2010年修正過一次，且未就國家公園有別於傳統陸域的新興場域─海洋生態資源保護相關議題進行配套的修正，致使現有罰則對於在海洋公園區域內違法行為的處罰過輕，已無法達到對於海洋生態保護的普世要求。\n四、舉例而言，海巡署近來屢屢查獲中國漁船違法越界，進入東沙環礁國家公園，採捕珊瑚、綠蠵龜等海洋生物（如附圖一、二）。但現行「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公園區域內有狩獵或捕捉魚類之行為者，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以1,000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以1年以下有其徒期、拘役或1,000元罰金，罪刑之間顯不相當。\n五、進一步而言在實務審判上，前述所提在國家公園區域的海域內違法捕魚者，除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外，同時也可能違反「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若進一步是以炸魚、毒魚的方式捕魚的話，更可能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漁業法」第四十八條等規定。亦即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的違法行為，往往造成「國家公園法」與諸如「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森林法」等其他法律的競合。\n六、爰此，由於現行「國家公園法」已不符合目前海洋生態保護的需要，特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針對違反規定在國家公園區內有狩獵或捕捉魚類等行為者，在其法律效果酌予提高罰責，使處罰實益，能與時俱進，期達到嚇阻效果；另外為解決「國家公園法」與其他法律競合問題，並使在國家公園內的違法行為能夠處以適當的懲罰，達到國家公園區域內生態保護的最終目的，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二，明文規定本法所處罰行為在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以臻明確，讓執法人員有所依循。\n附圖一：\n附圖二：","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117:01117:1972-06-02-制定:25","說明":"一、目前九座國家公園中有二座為海洋國家公園，但「國家公園法」立法44年，未就此配套修法，已不符合目前海洋生態保護的需要。\n\n二、爰提案修正「國家公園法」第二十五條，針對違反規定在國家公園區內有狩獵或捕捉魚類等行為者，在其法律效果酌予提高罰責。","修正":"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一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的違法行為，往往造成「國家公園法」與諸如「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及「森林法」等其他法律的競合。\n\n三、為使在國家公園內的違法行為能夠處以適當的懲罰，達到國家公園區域內生態保護的最終目的，爰新增第二十七條之二，明文規定本法所處罰行為在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以臻明確，讓執法人員有所依循。","修正":"第二十七條之二　本法所禁止之行為，於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26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