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26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議案名稱":"「國家公園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6/LCEWA01_090116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6/LCEWA01_090116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蕭美琴"],"連署人":["葉宜津","李昆澤","邱議瑩","段宜康","蘇治芬","蔡適應","蘇巧慧","呂孫綾","林俊憲","吳思瑤","顧立雄","羅致政","洪宗熠","吳焜裕","劉櫂豪","黃秀芳","周春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6-03","2016-06-07","2016-06-14"],"會議代碼":"院會-9-1-16"},{"會期":"09-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03","2016-06-07","2016-06-14"],"會議代碼":"院會-9-1-16"}],"mtime":"2024-01-18T23:28: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03","last_time":"2016-06-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6","會期":1,"字號":"院總第866號委員提案第19257號","laws":["01117"],"提案編號":"866委19257","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9人，鑑於國家公園營運管理維護成本及使用者付費概念，我國國家公園風景區陸續開始對於來訪遊客收取清潔維護之相關費用；惟目前雖可引用國有財產法、規費法、環境基本法等，然其收費適法性仍可能會受到質疑。又各國家公園營運、管理及維護皆需有區內外居民之配合與協助，若未能將所收取之費用確實妥善使用回饋至各國家公園地方周邊，則亦喪失其收費之實益。為使國家公園收費依據明確法制化，及期所收取之規費能部分確實回饋至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周邊地方建設及區內外居民。爰擬具國家公園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國家公園營運管理維護成本及使用者付費概念，我國國家公園風景區陸續開始對於來訪遊客收取清潔維護之相關費用。惟目前雖可引用國有財產法、規費法、環境基本法等規定，然其收費適用性、適法性仍不夠明確，恐有造成民眾對於國家公園收費法源依據不明之疑慮。\n二、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就其營運、管理、維護皆係成本，若未能將所收取之費用確實妥善使用回饋至各國家公園地方周邊，則亦喪失收費之實益，故應明確於國家公園法中設立各國家公園地方回饋基金，使各國家公園管理處能將收取之規費部分能確實讓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做為周邊地方建設及區內外居民之使用。","對照表":[{"law_id":"01117","law_name":"國家公園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家公園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第一項規定國家公園收取規費明確法制化。\n\n二、第二項規定因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就其營運、管理、維護均需要耗費成本，故明定應將所收取之費用確實妥善使用回饋至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明定國家公園事業向參觀民眾收取費用之收入，每年應從收入總額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各國家公園地方回饋基金，使其能將收取規費之部分確實供給地方使用。\n\n三、第三項規定就回饋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　國家公園管理處得向參觀民眾收取費用。\n\n前項收入總額，每年應提撥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地方回饋基金。\n\n回饋基金之管理、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26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