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27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4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7/LCEWA01_090117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7/LCEWA01_090117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廖國棟等24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0406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214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31070200600"}],"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王金平","徐榛蔚","徐志榮","王育敏"],"連署人":["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馬文君","張麗善","羅明才","蔣萬安","林麗蟬","蔣乃辛","盧秀燕","陳超明","吳志揚","許淑華","陳宜民","費鴻泰","賴士葆","柯志恩","顏寬恒","陳學聖","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07"],"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4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9-3-36-12"}],"mtime":"2024-01-18T23:25:0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17","last_time":"2017-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7","會期":1,"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19265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19265","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王金平、徐榛蔚、徐志榮、王育敏等24人，鑑於毒品所造成之社會危害嚴重，許多不肖分子人利用毒品控制原住民盜取山區珍貴林產物牟利，甚至利用毒品控制少女賣淫，亦有經濟弱勢者淪為犯罪集團工具，利用毒品控制其進行犯罪；為協助毒藥癮者戒治、教化及安置，並積極進行防毒入侵校園工作，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法務部民國103年資料顯示，我國監獄受刑者總人數為57,633人，而因涉犯毒品罪被關的人數就有26,683人比例接近47%。另據監察院報告所示，若加計受刑人因購買毒品而犯其他罪者，則有超過60%的受刑人是與毒品有關。\n二、吸毒常引發嚴重治安問題，造成社會安全隱憂，且據統計，監所收容人已經有四成以上的犯人是因毒品入獄，且再犯高達72%，如果監所戒毒成效不彰，會演變成為監所不是戒毒，反而變成毒品犯罪進修部，出獄後仍然繼續吸食毒品，對於社會安全是極大的威脅。\n三、依據經驗，反毒最重要的三項工作是：查緝毒品、拒毒、更重要的是讓吸毒者不要再犯。對於戒毒者，處罰的效果不彰，重要的是教育他不可再犯。「預防重於治療，治療重於處罰」，設法使吸毒者靜下心來徹底反省，重新認識自我；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設置毒品危害及毒藥癮戒治基金。","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吸毒常引發嚴重治安問題，造成社會安全隱憂，且據統計，監所收容人已經有四成以上的犯人是因毒品入獄，且再犯高達72%，如果監所戒毒成效不彰，會演變成為監所不是戒毒，反而變成毒品犯罪進修部，出獄後仍然繼續吸食毒品，對於社會安全是極大的威脅，施用毒品再犯率是所有犯罪類型再犯率最高者，顯見毒品危害人體及社會之重。\n\n二、根據民國103年資料顯示，我國監獄受刑者總人數為57,633人，而因涉犯毒品罪被關的人數就有26,683人比例接近47%。另據監察院報告所示，若加計受刑人因購買毒品而犯其他罪者，則有超過60%的受刑人是與毒品有關。\n\n三、為積極協助毒藥癮成癮者戒治，落實反毒教育工作，提供毒藥癮者之就業輔助及輔導，並對其家庭進行扶助，以及提供經費進行前導型毒癮戒治計畫或相關研究，爰增訂本條文，設置毒品危害及毒藥癮戒治基金。","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為防制毒品危害、促進社會安全、落實反毒教育工作、各級毒品查緝、積極協助毒藥癮者之戒治及治療等相關工作，應設置毒品危害及毒藥癮戒治基金。\n\n前項基金額度為新台幣至少二十億元，四年內撥充編列。\n\n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預算撥充。\n\n二、違反本條例罰鍰之定額比例提撥。\n\n三、菸品健康福利捐。\n\n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五、捐贈收入。\n\n六、有其他相關收入。\n\n前項第三款提撥金額占比，不得低於每年總收入百分之二。\n\n毒品危害及毒藥癮戒治基金用途如下：\n\n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n\n二、補助毒藥癮戒治計畫之研究或實施。\n\n三、補助或委辦毒品防治宣導教育相關工作。\n\n四、提供毒藥癮者安置、就業、教化、就學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n\n五、提供查緝毒品有功人士之獎金。\n\n六、補助其他反毒相關業務。\n\n基金之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2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