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53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議案名稱":"「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6/LCEWA01_090116_001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6/LCEWA01_090116_001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徐榛蔚","許淑華","林麗蟬","黃昭順","曾銘宗","陳雪生","鄭天財 Sra Kacaw","蔣萬安","徐志榮","呂玉玲","蔣乃辛","張麗善","李彥秀","柯志恩","王育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6-03","2016-06-07","2016-06-14"],"會議代碼":"院會-9-1-16"},{"會期":"09-01-1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03","2016-06-07","2016-06-14"],"會議代碼":"院會-9-1-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26-13"}],"mtime":"2024-01-18T23:28: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03","last_time":"2019-12-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6","會期":1,"字號":"院總第1156號委員提案第19267號","laws":["02516"],"提案編號":"1156委19267","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有鑑於交通工具發達，促進人與物之間交流，全球化趨勢形成地球村時代，讓傳染病疫情不再侷限發生在單一國家社會。因此，我們將會面臨許多未知的疫情挑戰，如何建構有效率的傳染病防治體系，以及迅速取得緊急處理疫情所需經費，將是建立優質防疫應變體系不二法門。本席等爰提出「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籌措專屬防疫財源，成立三百億「國家防疫基金」，以利政府獲取永續防疫經費，提升緊急應變量能，充實傳染病的研究能力，強化抗傳染病藥物的研發，保衛人民健康與國家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歷次緊急疫情均以動支第二預備金之方式因應，如2013年H7N9流感動支5.5億元、狂犬病9,600萬元，2014年登革熱動支3,000萬元、伊波拉7,000萬元，2015年MERS-CoV（莫士）1,000萬元、登革熱3億餘元，緩不濟急，缺乏永續且足夠之經費支應，無法應付緊急防疫之需。\n二、為有助於政府迅速取得緊急處理疫情所需經費，儘早控制疫情，應修法籌措專屬財源。利用每年編列基金預算，及累積歷年結餘經費，逐步成立300億元之「國家防疫基金」，以進行更完整的防疫規畫，保障人民身命安全。","對照表":[{"law_id":"02516","law_name":"傳染病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應設置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工作。\n\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n\n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n\n三、捐贈收入。\n\n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五、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三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n\n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之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n\n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n\n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n\n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n\n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n\n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law_content_id":"02516:02516:2013-05-31-修正:30","說明":"為有助於政府迅速取得緊急處理疫情所需經費，儘早控制疫情，應修法籌措專屬財源。利用每年編列基金預算，及累積歷年結餘經費，逐步成立300億元之「國家防疫基金」，以進行更完整的防疫規畫，保障人民身命安全。","修正":"第二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兒童及國民預防接種政策與防疫整備調度，應設置疫苗基金與國家防疫基金，辦理疫苗採購及預防接種與防疫工作。\n\n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n\n二、公益彩券盈餘、菸品健康福利捐。\n\n三、違反本法罰鍰之一定比率提撥。\n四、自各級主管機關收取違反醫療法之罰鍰收入之一定比率提撥。\n五、依醫療法、藥事法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收取規費之一定比率提撥。\n六、捐贈收入。\n\n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n\n八、其他有關收入。\n\n前項第一款政府之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防疫應變量能逐年編列預算補助，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四年內，國家防疫基金補助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n前項第六款之任何形式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n\n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其一定比率之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n疫苗基金運用於新增疫苗採購時，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之項目，依成本效益排列優先次序，並於次年開始編列經費採購。其相關會議應錄音，並公開其會議詳細紀錄。成員應揭露以下之資訊：\n\n一、本人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及金額。\n\n二、本人所屬團體接受非政府補助之疫苗相關研究計畫及金額。\n\n三、所擔任與疫苗相關之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董、監事或顧問職務。\n\n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應使兒童按期接受常規預防接種，並於兒童入學時提出該紀錄。\n\n國民小學及學前教（托）育機構對於未接種之新生，應輔導其補行接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530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