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01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6人","議案名稱":"「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7/LCEWA01_090117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7/LCEWA01_090117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6人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117070300100"}],"提案人":["劉世芳","陳其邁"],"連署人":["鍾佳濱","余宛如","吳焜裕","鍾孔炤","何欣純","徐國勇","周春米","林靜儀","李麗芬","李昆澤","呂孫綾","黃秀芳","黃國書","尤美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1-14"],"會議代碼":"委員會-9-2-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9-2-15-14"}],"mtime":"2024-01-18T23:25:5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17","last_time":"2016-11-1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434號委員提案第19280號","laws":["01441"],"提案編號":"1434委19280","案由":"本院委員劉世芳、陳其邁等16人，鑑於近年來屢傳中共之情報、政治作戰機關透過不肖人士接觸我國國軍現役或退除役軍官，企圖蒐集、刺探我國國家機要敏感情報，或從事間諜行為，其中極少數國軍現役或退除役同仁因不堪利誘而出賣上述機敏情報予中共情報、政治作戰機關、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及其他盡忠職守之國軍同仁備戰任務、生命安全。為嚇阻上述情形繼續發生，並使上述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與其刑度相符，爰此提出「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之刑度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屢傳中共之情報、政治作戰機關透過不肖人士接觸我國國軍現役或退除役軍官，企圖蒐集、刺探我國國家機要敏感情報，或從事間諜行為，其中極少數國軍現役或退除役同仁因不堪利誘而出賣上述機敏情報予中共情報、政治作戰機關、嚴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及其他盡忠職守之國軍同仁備戰任務、生命安全。\n二、為解決從事間諜行為、遭以國家安全法起訴、定罪之現役軍官士官，於判決確定、服刑完畢後仍能領取退休俸及其他撫卹等問題，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已於本（105）年5月16日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畢，將違犯「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納入剝奪或按判決確定之刑度比例酌減退休俸及其他撫卹之範圍。\n三、然，現行之「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所規定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刑度與上述交付、洩漏或蒐集、刺探國家機要敏感情報予國外或其他敵對勢力之行為，對國家安全、國軍戰備任務與社會安定所產生之危害嚴重不符，難以有效嚇阻相關行為，且對奉公守法、抗拒利誘之多數國軍、人民至為不公。\n四、爰此，建議將「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中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刪除拘役之部分。","對照表":[{"law_id":"01441","law_name":"國家安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n\n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law_content_id":"01441:01441:1996-01-12-修正:7","說明":"一、現行規定之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度，與上述交付、洩漏或蒐集、刺探國家機要敏感情報予國外或其他敵對勢力之行為，對國家安全、國軍戰備任務與社會安定所產生之危害嚴重不符。\n\n二、且為與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本（105）年5月16日審查完畢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中第二十四條之一增訂條文之按判決確定之刑度酌減退休俸比例之修法精神相配合，應將本條文刑度適度提高。\n\n三、爰此，建議將刑度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刪除拘役之規定。","修正":"第五條之一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n\n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n\n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0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