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01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20人","議案名稱":"「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7/LCEWA01_090117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7/LCEWA01_090117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羅致政","賴瑞隆","鄭寶清"],"連署人":["鄭運鵬","洪慈庸","蔡適應","呂孫綾","莊瑞雄","蔡易餘","陳曼麗","王定宇","黃國書","洪宗熠","邱志偉","陳歐珀","張宏陸","劉建國","黃偉哲","林俊憲","顧立雄"],"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mtime":"2024-01-18T23:25:5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17","last_time":"2016-06-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20號委員提案第19283號","laws":["01409"],"提案編號":"120委19283","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賴瑞隆、鄭寶清等20人，鑑於現行「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繳付軍人保險費滿三十年，由國庫負擔其保險費，唯當前軍人保險財務已出現危機，且基於公平正義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不宜由國庫負擔其保險費用，應刪除繳付軍人保險費滿三十年，由國庫負擔其保險費之規定，俾健全軍人財務保險財務、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精神。另，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已經於民國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將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至十年，而軍人請領軍人保險之權利，亦屬於人民公法上之請求權。爰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軍人保險條例於民國四十二年制定公布施行，由於當時軍人薪水甚低，該條例第十一條立法之初即有參加軍人保險，滿二十年者，免予續繳保險費規定，至民國五十九年修正時，又將二十年修正為繳付軍人保險費滿三十年，由國庫負擔其保險費，至民國九十九年修正時，維持三十年之規定，就文字部分予以修正，而其修法理由為「強化保險財務結構及維護保險人之既得或期待利益」。就強化保險財務結構而言，軍人保險財務已出現狀況，現行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一條，繳付軍人保險費滿三十年，由國庫負擔其保險費之規定，因情勢改變，已成不利軍人保財務結構之條款。再者，此規定形同由全國人民來負擔少數人保險費之規定，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及使用者付費原則。\n二、與一般勞工相較，無論參加幾年勞工保險，保險費都須自行負擔。參加軍人保險逾三十年者可由國庫負擔其保險費，如此規定容易造成社會的相對剝奪感，應刪除第十一條條文。\n三、現行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五年不行使者。」將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n四、考量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已將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至十年。為保障軍人相關權益，應將此請求權消滅時效，由現行的五年延長為十年。\n五、綜上所述，爰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十一條及修正第十九條規定。","對照表":[{"law_id":"01409","law_name":"軍人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由國庫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law_content_id":"01409:01409:2010-04-20-修正:1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軍人保險財務狀況不健全，且顧及社會觀感及公平正義精神，刪除此條文。","修正":"第十一條　（刪除）"},{"現行":"第十九條　保險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n\n一、喪失國籍者。\n\n二、犯叛亂罪，經判決確定者。\n\n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n\n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五年不行使者。","law_content_id":"01409:01409:1970-01-30-全文修正:23","說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已將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至十年。軍人保險受益人領受保險給付之權利，亦屬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配合修正為十年，以維護法律體系之一體性，並更充分保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之行使。","修正":"第十九條　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n\n一、喪失國籍者。\n\n二、犯叛亂罪，經判決確定者。\n\n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n\n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0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