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0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7/LCEWA01_090117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7/LCEWA01_090117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14"}],"mtime":"2024-01-18T23:26:0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17","last_time":"2018-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7","會期":1,"字號":"院總第808號委員提案第19285號","laws":["01171"],"提案編號":"808委19285","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警察人員位處一線，依法使用警械維護治安，卻經常被司法機關判刑或判處巨額賠償，影響士氣甚鉅，為避免助長犯罪氣焰，讓治安惡化，爰擬具「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成立「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進行警械使用鑑定，並提交司法機關納入裁判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一○三年二月十六日，桃園葉姓員警開槍擊中倒車拒捕嫌犯小腿，導致嫌犯失血過多死亡，卻被法院判決六個月徒刑及罰金乙案，頗有未盡公允之處。司法機關以過於嚴苛要求比例原則，漠視第一線當下緊急狀況，僅憑著事後的訪談筆錄和憑空想像，就判處員警徒刑及賠償，已對警察同仁造成寒蟬效應，導致許多員警該用槍時不敢用槍，反使民眾深陷危機，危及整體治安維護，實屬本末倒置。司法的立場應該是保護安善良民，力挺認真執勤的警察，而不是一味打擊警察士氣，限縮警察合法使用警械空間，反而助長邪惡勢力增長。\n二、警方偵辦案件及使用警械的合法與否判定，應該要交由公正的專業委員會來鑑定，謹慎的參考臨場的環境，根據事發當時的狀況，妥善的模擬，而不是交由沒有一線實務經驗的司法官，僅靠事後的訪談筆錄，草率的現場模擬，憑空想像，就判定員警用槍過當，如此將對警察士氣、社會治安造成重大的影響。","對照表":[{"law_id":"01171","law_name":"警械使用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law_content_id":"01171:01171:2002-06-04-全文修正:12","說明":"在警方偵辦案件及使用警械的合法與否判定，應該要交由公正的專業委員會來鑑定，謹慎的參考臨場的環境，根據事發當時的狀況，妥善的模擬，不應該僅靠事後的訪談筆錄，草率的現場模擬，憑空想像，就判定員警用槍過當，如此將對警察士氣以及社會治安，造成重大的影響。","修正":"第十二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經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認可，為依法令之行為，司法機關審判時應納入裁判依據。"},{"現行":"","說明":"本條新增。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的隸屬及任務。","修正":"第十三條之一　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隸屬內政部，任務如下：\n\n一、鑑定使用警械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員傷亡案件。\n\n二、鑑定使用警械直接或間接造成第三者財產損失案件。\n\n三、其他主管機關囑託鑑定之警械使用案件。"},{"現行":"","說明":"本條新增。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的組成，應邀請民間公正人士擔任，以增加調查公信力。","修正":"第十三條之二　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警政署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得聘請具有法律、鑑識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n\n委員聘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n\n委員之聘任應報內政部備查。"},{"現行":"","說明":"本條新增。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的所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三條之三　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開會方式、出席費用、鑑定方式、鑑定項目、鑑定報告格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0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