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02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議案名稱":"「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7/LCEWA01_090117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7/LCEWA01_090117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洪慈庸"],"連署人":["黃國昌","徐永明","呂孫綾","吳玉琴","王榮璋","顧立雄","洪宗熠","黃秀芳","鍾孔炤","王定宇","蔡適應","何欣純","徐國勇","陳曼麗","吳思瑤","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mtime":"2024-01-18T23:26:1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17","last_time":"2016-06-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19286號","laws":["01418"],"提案編號":"159委19286","案由":"本院委員洪慈庸等17人，為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後備軍人依法應給予公假，然受召集人如為無工作者，受召集期間，配偶必須請無薪之家庭照顧假在家照顧子女，將徒增家庭負擔，爰提出「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無工作之受召集人配偶亦得享有公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兵役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本國男女於役齡期間服完兵役後，除依法免役、依法除役、依法禁役、依法回役、喪失我國國籍者之外者，均為後備軍人，應受後備管理。而後備軍人須應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以教召簡稱）、勤務召集（以勤召簡稱）、點閱召集（以點召簡稱），由於目前無戰爭或非常事變，故召集以教召、勤召、點召為主。\n二、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教召或勤召，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點召則為八年內，每年一次，每次以一日為限。而目前教召或勤召的訓練天數，以五到七天為主，為顧及受召集之學生及職工的權利，「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召、勤召、點召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n三、承上，如受召集之學生或職工為無工作者，平日在家中實際照顧兒童，受召集期間配偶須另請無給薪之事假照顧家庭，將徒增家庭負擔。為解決此一不公平現象，特提出本修正案，增訂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明定若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或職工之配偶，需請假在家照顧六歲以下兒童者，亦應給予公假。","對照表":[{"law_id":"01418","law_name":"兵役法施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三條　（接受召集之公假）\n\n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說明":"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n\n二、增訂第二項，明定若受召集之無工作者，其配偶於召集期間需請假照顧家中六歲以下兒童，亦應給予公假。","修正":"第四十三條　（接受召集之公假）\n\n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n\n前項規定於原無工作者受召集者，其配偶為照顧家中六歲以下兒童，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02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