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0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6人","議案名稱":"「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7/LCEWA01_090117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7/LCEWA01_090117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王惠美"],"連署人":["黃昭順","李彥秀","許淑華","陳學聖","曾銘宗","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歐珀","吳志揚","鄭天財 Sra Kacaw","林麗蟬","張麗善","蔣萬安","柯志恩","陳宜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mtime":"2024-01-18T23:25: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17","last_time":"2016-06-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19301號","laws":["02549"],"提案編號":"1462委19301","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王惠美等16人，有鑑於98年起政府將含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納入藥事法管理，但查緝違法販售成效不彰，以民眾檢舉違法販售電子煙為例，100到104年檢舉案件從39件激增為6231件，四年成長160倍。更令人擔心是，校園內有越來越多的學生使用電子煙，卻面臨法令只管賣家、業者，卻無法阻止學生吸食電子煙的窘境。根據臨床醫師指出，目前研究結果，電子煙對健康傷害並不亞於傳統香菸，若含有尼古丁，上癮程度恐與傳統香菸一樣，就算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內部也可能含有甲醛、乙醛等多種化學物質，恐有致癌風險，更可能傷害呼吸系統。為有效降低抽菸人口，杜絕民眾與青少年吸食菸品及電子菸，及防止兒童及婦女吸二手菸，本席等爰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將吸食電子菸納入規範，禁止民眾與學生吸食電子煙，及有孕婦或兒童在場之室內、外場所及交通工具禁止吸菸。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49","law_name":"菸害防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n\n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n\n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n\n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n\n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3","說明":"一、根據臨床醫師指出，目前研究結果電子煙對健康傷害並不亞於傳統香菸，若含有尼古丁，上癮程度恐與傳統香菸一樣，就算不含尼古丁的電子煙，內部也可能含有甲醛、乙醛等多種化學物質，恐有致癌風險，更可能傷害呼吸系統。\n\n二、為維護民眾及學生健康，有效規範民眾與學生吸食電子菸，爰增列第二款內容，將吸食電子菸納入規範。","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n\n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吸食電子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者，亦同。\n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n\n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n\n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現行":"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n\n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n\n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7-06-15-全文修正:21","說明":"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似乎過於寬鬆，即使三歲以上兒童，大部分尚仍不懂得保護自己，建議配合本報告於第二十條應對小學五、六年級以上之學生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將年齡提升至兒童（即十二歲以下）所在之室內、外場所及交通工具，禁止吸菸，爰修正第二項。","修正":"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n\n於孕婦或兒童在場之室內、外場所及交通工具，禁止吸菸。"},{"現行":"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549:02549:2009-01-12-修正:42","說明":"為配合主管機關宣導所需時間，修正增列第四項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修正":"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0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