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0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議案名稱":"「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7/LCEWA01_090117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7/LCEWA01_090117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3人擬具「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其邁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孔文吉等18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225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3人「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18人「政治獻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4070200200"}],"提案人":["陳其邁"],"連署人":["鍾佳濱","劉世芳","蘇治芬","呂孫綾","王定宇","施義芳","李俊俋","林靜儀","李昆澤","莊瑞雄","李麗芬","鍾孔炤","黃秀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徐國勇","黃國書","葉宜津"],"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1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8"],"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2-25"],"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32"}],"mtime":"2024-01-18T23:26: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17","last_time":"2017-12-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9307號","laws":["01218"],"提案編號":"1044委19307","案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8人，鑑於政治獻金法於民國九十三年公布施行後，至今部分條文規定與實際執行迭有爭議，甚有規範不明之處。為落實「政治獻金法」之立法意旨，維護捐（受）贈者權益，並配合合併選舉趨勢，以及強化公開透明機制，確保政治獻金來源公開、透明，避免陷入金權政治，爰修正「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我國各政黨黨產資源差距甚大，如允許政黨以其黨產無限制捐贈其所推薦之擬參選人，將形成政黨競爭不公平之狀態。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增列第二項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捐贈，其來源應以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為限，以斷絕黨產挹注選舉形成之不公平競爭，並明定捐贈總額上限規定。\n二、政黨為協助其所推薦之擬參選人勝選，除直接以金錢捐贈外，尚可能替擬參選人登載廣告、拍攝宣傳片、辦理造勢活動與晚會、遊行、雇工發送競選傳單、提供競選辦公處所、車輛等各項費用支出，無論擬參選人知情與否均有受益，如未有適當額度之規範，可能發生規避捐贈限額之情事，造成政黨間之不公平競爭，爰增列第三項規定，除金錢捐贈以外之支出，亦應計入政黨捐贈擬參選人總額上限之規定。\n三、配合一百零三年起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為使個人得以小額捐贈對不同選舉之候選人進行捐贈，擬修正第四項第一款所定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由「新臺幣二十萬元」，酌予提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n四、鑑於實務上常發生同一人於同年度參加二種以上選舉情形，為明確起見，爰明定第一項與第二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並修正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n五、修正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係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罰。又本法施行已逾十年，大額違法捐贈難謂可非難程度低而須減輕其罰則，爰刪除但書有關處罰額度之上限規定。\n六、為配合第十八條增列第二項規定，政黨捐贈其所推薦公職候選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自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或捐贈總額超過上限者，處其捐贈金額二倍之罰鍰。","對照表":[{"law_id":"01218","law_name":"政治獻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治獻金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n\n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二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n\n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前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18","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鑑於我國各政黨黨產資源差距甚大，如允許政黨以其黨產無限制捐贈其所推薦之擬參選人，將形成政黨競爭不公平之狀態。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增列第二項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捐贈，其來源應以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為限，以斷絕黨產挹注選舉形成之不公平競爭，並明定捐贈總額上限規定。\n\n三、政黨為協助其所推薦之擬參選人勝選，除直接以金錢捐贈外，尚可能替擬參選人登載廣告、拍攝宣傳片、辦理造勢活動與晚會、遊行、雇工發送競選傳單、提供競選辦公處所、車輛等各項費用支出，無論擬參選人知情與否均有受益，如未有適當額度之規範，可能發生規避捐贈限額之情事，造成政黨間之不公平競爭，爰增列第三項規定，除金錢捐贈以外之支出，亦應計入政黨捐贈擬參選人總額上限之規定。\n\n四、配合第二項、第三項之增列，其餘項次依序遞移。\n\n五、配合一百零三年起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為使個人得以小額捐贈對不同選舉之候選人進行捐贈，擬修正第四項第一款所定個人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由「新臺幣二十萬元」，酌予提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n\n六、新增第五項。鑑於實務上常發生同一人於同年度參加二種以上選舉情形，為明確起見，爰明定第一項與第二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並修正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n\n七、配合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增列，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六項，「前項」文字修正為「第四項」。","修正":"第十八條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十萬元。\n\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一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五十萬元。\n\n政黨對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之捐贈，應自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且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總統、副總統：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n\n二、立法委員：新臺幣二百萬元。\n\n三、直轄市長、縣（市）長：新臺幣三百萬元。\n\n四、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新臺幣三十萬元。\n\n五、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新臺幣十萬元。\n\n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擬參選人為金錢捐贈以外之支出，包括為擬參選人辦理競選活動、宣傳、提供競選資源之協助等應計入前項金額。\n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下列金額：\n\n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n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二百萬元。\n\n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一百萬元。\n\n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參與該次選舉之個別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前項所稱對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指同一年度內對各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合計之金額。\n\n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現行":"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n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law_content_id":"01218:01218:2008-07-18-全文修正:29","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二項裁處罰鍰基準之金額係依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罰。又本法施行已逾十年，大額違法捐贈難謂可非難程度低而須減輕其罰責，爰刪除但書有關處罰額度之上限規定。\n\n三、增訂第三項。為配合第十八條增列第二項規定，政黨捐贈其所推薦公職候選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未自其政治獻金專戶支出，或捐贈總額超過上限者，處其捐贈金額二倍之罰鍰。","修正":"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n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二倍之罰鍰。\n\n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