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1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議案名稱":"「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7/LCEWA01_090117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7/LCEWA01_090117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施義芳","蘇震清"],"連署人":["蔡易餘","張宏陸","鄭寶清","洪宗熠","江永昌","許智傑","莊瑞雄","趙天麟","賴瑞隆","周春米","李俊俋","王榮璋","林靜儀","李昆澤","陳賴素美","羅致政","呂孫綾"],"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14"],"會議代碼":"委員會-9-1-19-27"}],"mtime":"2024-01-18T23:24:2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17","last_time":"2016-07-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470號委員提案第19310號","laws":["03116"],"提案編號":"1470委19310","案由":"本院委員施義芳、蘇震清等19人，鑑於目前水土保持法規定水土保持義務人須將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送交主管機關審理核定；主管機關為利審理業務之推動另設置審查委員會，並於每年或者隔年舉辦審查機構資格評選，不僅增加行政機關繁瑣之工作量，更讓參加評比的機構疲於應付，形成「官困民怨」的情況。而評比的標準往往取決於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以致形成獨厚某些專業領域之情況，造成其他專業技師團體的不平。另外，額外收取核定審查費增加水保義務人的負擔，因為本法規定計畫或規劃書須由四大專業技師或聘有專業技師之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並由主管機關收取審查費，再交予審查機構核定，徒增程序流程，延宕工程施行，造成業界之困擾。為補正此一缺失，擬提案修正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主管機關委託技師公會或相關專業團體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審查已經行之有年，由水土保持義務人直接選定審查單位，並繳交審查費，然在行政程序法公布後，主管機關改以預算支應，審查費繳交國庫，造成不便。\n二、主管機關逐年或隔年遴選審查委員，讓有心參加評比者疲於奔命，而遴選的公平性屢遭質疑，頻生爭議，累及審查之專業度。\n三、主管機關負責計畫執行之監理，卻又以審查認證之姿態核定計畫之施行，不僅無助專業工程的施作，更增添執行之干擾，擬修法加重專業技師公會審查之能量，俾提高工程之品質，且由水保義務人逕交技師公會依專業收取審查費負擔責任，權責相符；而主管機關備查專業公會呈送之審查結論副本錄案，賦予機關抽樣複查之監管權力。","對照表":[{"law_id":"03116","law_name":"水土保持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之一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16:03116:2003-12-04-修正:18","說明":"一、修訂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由本法所定之水保相關技師公會為之，並規定其審查費用由各審查公會收取。另，審查公會應將審查書結論副本呈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明定審查機關有抽樣複查之權利。\n\n二、目前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的審查，都由主管機關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而主管機關需在每年或者隔年舉辦審查委員的評比，不僅增加行政機關繁瑣之工作量，更讓參加評比的成員疲於應付，形成「官困民怨」的情況。\n\n三、再者評比的標準往往取決於主管機關的裁量，以致形成獨厚某些學會或者學校研究單位的狀況時有所聞，顯與其他三類技師同為法律認定可執行本項專業認證的本意不符，更讓業界質疑聲浪不斷。\n\n四、針對審查費的交付程序，係由主管機關收取後再編列預算科目支付，政府應為管理機關卻又收取專業認證費用，形成監理與授證為同一機關的情況，恐落人「專擅」之疑慮。\n\n五、民國八十六年底農委會已經公告認定土木、水利、及大地等三科工程技師為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修正規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及土木工程、水利及大地三項技師或者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技師本於專業知識與職業良知辦理水土保持規劃，交由主管機關之審查會審理，審查團體多不具技師資格，形成「無照審有照」，非專業質疑專業的矛盾現象。","修正":"第十四條之一　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技師公會均可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查由水土保持義務人所提出申請之水土保持計畫書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審定合格之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副本由所審查之公會送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並得抽樣複查。\n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1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