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13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7/LCEWA01_090117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7/LCEWA01_090117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國棟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麗善等2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622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6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7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0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2070200100"}],"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賴士葆","張麗善","陳宜民","蔣乃辛","林德福","陳雪生","徐志榮","江啟臣","曾銘宗","蔣萬安","李彥秀","林為洲","王惠美","鄭天財 Sra Kacaw","陳學聖"],"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31"],"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29"},{"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6-21"]},{"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6-22"]}],"mtime":"2024-01-18T23:27:0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17","last_time":"2017-06-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7","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9318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9318","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有鑑於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層級過低，僅於食品藥物管理署轄下定期召開；另民國103年所成立之食品安全辦公室，係依行政院組織法之規定設立，亦僅為常設性任務編組，惟食品安全事件仍層出不窮，爰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刪除食品安全會報規定，改為由行政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以保障國人食之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應指定一名政務委員或部會首長擔任食品安全會報執行長，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幕僚事務。\n\n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n\n第一項食品安全會報決議之事項，各相關部會應落實執行，行政院應每季追蹤管考對外公告，並納入每年向立法院提出之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n第一項之食品安全會報之組成、任務、議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14-11-18-修正:4","說明":"一、我國於民國103年所成立之食品安全辦公室，僅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然成立後食品安全事件仍層出不窮，為精進食品安全管理，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刪除食品安全會報規定，改由行政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由該委員會進行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n\n二、配合食品安全會報之刪除，亦刪除原條文第三項之規定；原第四項向前遞移至第三項，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獨立行使職權，就食品安全委員會委員名額、組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二條之一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委員會，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n\n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擔任召集人，職司跨局處協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至少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n\n第一項之食品安全委員會之委員名額、組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13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