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13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7/LCEWA01_090117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7/LCEWA01_090117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連署人":["林德福","江啟臣","李彥秀","陳宜民","蔣萬安","賴士葆","蔣乃辛","王惠美","鄭天財 Sra Kacaw","陳學聖","張麗善","曾銘宗","徐志榮","林為洲","陳雪生"],"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會期":"09-01-1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17","2016-06-21"],"會議代碼":"院會-9-1-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1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4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06"],"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07"],"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3-18"],"會議代碼":"委員會-9-7-26-7"}],"mtime":"2024-01-18T23:27: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17","last_time":"2019-03-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7","會期":1,"字號":"院總第932號委員提案第19319號","laws":["05125"],"提案編號":"932委19319","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有鑑於邇來我國社會環境、人口結構與家庭型態之演變甚鉅，兒童及少年面臨之問題與需求日益繁多；復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多元龐雜，事涉福利、衛生、教育、勞工、建設、工務、消防、警政、法務、交通、通訊傳播、戶政、財政、金融、經濟、文化等部會；且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後，原兒少福利專責機關內政部兒童局遭裁撤，兒少福利與權益業務自此改隸不同單位，致使相關業務零散分立、各自為政，明顯缺乏「以兒少為中心」之主體思維，實不利我國整體兒少福利與權益業務之推展。為積極回應當前少子女化問題、家庭功能弱化等嚴峻挑戰，並踐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強化我國兒少福利與權益政策之統籌指揮及橫向整合，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明定行政院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由此專責機關掌理全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相關政策、法案、計畫、方案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並推動與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纂等，俾周延保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25","law_nam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5125:05125:2015-01-23-修正:7","說明":"一、邇來我國社會環境、人口結構與家庭型態之演變甚鉅，兒童及少年面臨之問題與需求日益繁多；復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事項多元龐雜，事涉福利、衛生、教育、勞工、建設、工務、消防、警政、法務、交通、通訊傳播、戶政、財政、金融、經濟、文化等部會；且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後，原兒少福利專責機關內政部兒童局遭裁撤，兒少福利與權益業務自此改隸不同單位，致使相關業務零散分立、各自為政，明顯缺乏「以兒少為中心」之主體思維，實不利我國整體兒少福利與權益業務之推展。\n\n二、為積極回應當前少子女化問題、家庭功能弱化等嚴峻挑戰，並踐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實有必要於行政院層級設立專責機關，強化我國兒少福利與權益政策之統籌指揮及橫向整合。\n\n三、爰新增第二項，明定行政院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由此專責機關掌理全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相關政策、法案、計畫、方案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並主責推動與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纂等，俾周延保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n\n四、新增第三項，授權行政院訂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之委員名額、組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修正":"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行政院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n\n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政策、法案、計畫、方案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宣導、研究發展及督導。\n二、推動與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國家報告之編纂。\n\n第二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委員會之委員名額、組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1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