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16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7人","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一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8/LCEWA01_090118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8/LCEWA01_090118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許智傑","楊曜","洪宗熠","陳雪生","邱志偉"],"連署人":["黃偉哲","徐國勇","鍾佳濱","尤美女","吳思瑤","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陳瑩","蔡易餘","鍾孔炤","鄭運鵬","黃國書","蔡適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mtime":"2024-01-18T23:22:2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24","last_time":"2016-06-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9322號","laws":["01158"],"提案編號":"1711委19322","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楊曜、洪宗熠、陳雪生、邱志偉等17人，鑑於「低碳社會」已是目前能源與建築規劃中之重要發展方向，而其中建築物做為目前能源消耗與碳排放量之大宗來源，為提供建構低碳城市與推動綠建築之法源依據，爰提出「建築法第一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一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58:01158:1971-12-10-全文修正:2","說明":"為達到建構低碳城市與節能減碳目標，本條次新增列建築法之立法意旨，期以透過法律之授權，推動台灣建築朝永續與低碳經濟方向發展。","修正":"第一條　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並鼓勵節能減碳及綠建築，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n\n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n\n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n\n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n\n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n\n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n\n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n\n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58:01158:2003-05-06-修正:87","說明":"據統計，建築與家庭能耗佔能源使用總量之30%，是故如能強化建築物之建築型態與建材選定之節能減碳之要求，對於控制碳排放與相關節能之目標亦能有相當程度助益。","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二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n\n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n\n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並鼓勵採用具低碳節能性質者。\n\n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n\n四、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n\n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n\n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n\n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16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