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1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0人","議案名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8/LCEWA01_090118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8/LCEWA01_090118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顧立雄"],"連署人":["蔡易餘","段宜康","周春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焜裕","鍾孔炤","陳曼麗","林靜儀","王榮璋","吳玉琴","徐永明","余宛如","洪宗熠","黃國昌","黃秀芳","蘇治芬","蕭美琴","蘇巧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mtime":"2024-01-18T23:23: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24","last_time":"2016-06-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669號委員提案第19335號","laws":["01839"],"提案編號":"1669委19335","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顧立雄等20人，鑑於根據國際特赦組織2014年至2015年之中國人權報告，中國政府依舊嚴格限制言論自由；社會運動者和人權捍衛者受到騷擾和恣意拘留的威脅；而該情事已對香港及澳門產生威脅，如香港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失蹤事件，失蹤者皆經證實身處中國大陸並受有關當局控制，甚至發生受害者身於香港卻遭強行帶回中國大陸。惟我國對於遭受是類迫害之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庇護規範未臻明確，爰提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香港或澳門，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之具體事實及立即危險，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香港或澳門者，得向內政部申請難民認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國際特赦組織2014年至2015年之中國人權報告，中國政府依舊嚴格限制言論自由；社會運動者和人權捍衛者受到騷擾和恣意拘留的威脅；而該情事已對香港及澳門產生威脅，如香港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失蹤事件，失蹤者皆經證實身處中國大陸並受有關當局控制，甚至發生受害者身於香港卻遭強行帶回中國大陸。\n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規範，「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惟縱根據上揭規範，所載之「政治因素」不易認定，有更詳盡規範認定要件之必要。\n三、綜上，爰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明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香港或澳門，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之具體事實及立即危險，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香港或澳門者，得向內政部申請難民認定。其申請難民之方法、程序等事項準用難民法相關規定。且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以完備受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人權迫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之相關庇護機制。","對照表":[{"law_id":"01839","law_nam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八條　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law_content_id":"01839:01839:1997-03-18-制定:22","說明":"一、根據國際特赦組織2014年至2015年之中國人權報告，中國政府依舊嚴格限制言論自由；社會運動者和人權捍衛者受到騷擾和恣意拘留的威脅；而該情事已對香港及澳門產生威脅，如香港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失蹤事件，失蹤者皆經證實身處中國大陸並受有關當局控制，甚至發生受害者身於香港卻遭強行帶回中國大陸。\n\n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規範，「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惟綜根據上揭規範，所載之「政治因素」不易認定，有更詳盡規範認定要件之必要。\n\n三、綜上，爰修正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規範，明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其原居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之具體事實及立即危險，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該國者，得向內政部申請難民認定。其申請難民之方法、程序等事項準用難民法相關規定。\n\n四、新增第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不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修正":"第十八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因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屬於特定社會團體或持特定政治意見，離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其原居國，且有充分正當理由恐懼受迫害之具體事實及立即危險，或因該恐懼而不願返回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該國者，得向內政部申請難民認定。其申請難民之方法、程序等事項準用難民法相關規定。\n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經許可認定為難民者，不適用第十四條規定，以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1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