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16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議案名稱":"「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8/LCEWA01_090118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8/LCEWA01_090118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趙天麟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9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曼麗等16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麗善等21人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00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71105070100202"},{"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國家情報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4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6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一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9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111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曼麗等16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麗善等21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22070200200"}],"提案人":["蔡適應","陳亭妃"],"連署人":["莊瑞雄","葉宜津","高志鵬","顧立雄","洪宗熠","許智傑","江永昌","羅致政","鄭運鵬","蘇治芬","何欣純","劉建國","黃秀芳","陳歐珀","林靜儀","趙天麟","邱議瑩"],"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9-7-35-18"},{"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0-02"],"會議代碼":"委員會-9-8-35-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0-04"]}],"mtime":"2024-01-18T23:23: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24","last_time":"2019-10-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8","會期":1,"字號":"院總第310號委員提案第19340號","laws":["01461"],"提案編號":"310委19340","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陳亭妃等19人，詳查現行「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有關情報機關的定義，僅包含「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並未將「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納入。惟參酌該部業務職掌，此單位需對於資通系統、網路戰和電子攻防，進行建立與維護工作，且對於全軍頻譜資料庫之管理、管制與頻譜運用、規劃與建議，均有涉及情報工作之內容，故基於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爰提案將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納入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款情報機關的範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二款對於情報工作的定義：「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n二、參酌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對其業務職掌的說明，此單位需要對於資通系統、網路戰和電子攻防，建立與維護工作，且對於全軍頻譜的資料庫之管理、管制和對於頻譜運用、規劃與建議，於此，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的業務，是有涉及到本條關於情報工作之內容。\n三、惟依現行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款：「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並未將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納入。\n四、故基於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建議將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納入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報機關，俾達本條立法之目的。","對照表":[{"law_id":"01461","law_name":"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n\n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n\n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n\n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n\n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n\n六、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n\n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law_content_id":"01461:01461:2015-06-09-修正:3","說明":"依據本條第二款針對情報工作之定義，針對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之業務職掌，此單位需要對於資通系統、網路戰和電子攻防，建立與維護工作，且對於全軍頻譜的資料庫之管理、管制和對於頻譜運用、規劃與建議，於此，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的業務，是有涉及到本條關於情報工作之內容。\n\n故基於規範、監督、統合國家情報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並保障人民之權益，建議將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納入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情報機關，俾達本條立法之目的。","修正":"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情報機關：指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資電作戰指揮部。\n\n二、情報工作：指情報機關基於職權，對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所進行之蒐集、研析、處理及運用。應用保防、偵防、安全管制等措施，反制外國或敵對勢力對我國進行情報工作之行為，亦同。\n\n三、情報人員：指情報機關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之人員。\n\n四、情報協助人員：指具情報工作條件，知悉工作特性，由情報機關遴選並接受指導、運用協助從事情報工作，經核准有案之人員。\n\n五、資訊：指以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訊息。\n\n六、間諜行為：指為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對本國從事情報工作而刺探、收集、洩漏或交付資訊者。\n\n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構），於其主管之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視同情報機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16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