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1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議案名稱":"「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8/LCEWA01_090118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8/LCEWA01_090118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000802/108400080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1人、委員江永昌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委員陳其邁、鍾佳濱等17人分別擬具「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孫綾等21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513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8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其邁等17人「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517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孫綾等21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18070200700"}],"提案人":["賴士葆","王惠美","張麗善","費鴻泰"],"連署人":["馬文君","林為洲","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孔文吉","蔣乃辛","廖國棟Sufin‧Siluko","林德福","李彥秀","蔣萬安","曾銘宗","王育敏","陳雪生","盧秀燕","楊鎮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5-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19050602"}],"mtime":"2024-01-18T23:23: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24","last_time":"2019-05-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8","會期":1,"字號":"院總第248號委員提案第19345號","laws":["01161"],"提案編號":"248委19345","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王惠美、張麗善、費鴻泰等19人，針對全球氣候變遷之極端氣候影響，加上臺灣都市化迅速，造成都市災害發生頻率增加，政府實應加強都市災害防治。然本法對於氣候變遷於都市空間規劃之重視程度，實有所欠缺。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九條，將氣候變遷都市防減災理念融入都市規劃體系，以使得本法能與時俱進，並以塑造韌性都市、提升民眾生活品質與保障人民居住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第三條條文修正說明：受到全球氣候變遷之極端氣候影響，加上臺灣都市化迅速，造成都市災害發生頻率增加，政府實應加強都市災害防治。然本法對於氣候變遷於都市空間規劃之重視程度，實有所欠缺。為使本法能與時俱進，爰將氣候變遷都市防減災理念融入都市規劃體系，以塑造韌性都市，深化其定義。\n二、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說明：現行主要計畫書未納入因應氣候變遷之都市防減災考量，爰修正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增加都市防減災計畫之規定。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款，款次遞移。\n三、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說明：現行細部計畫書未納入因應氣候變遷之都市防減災考量，爰修正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增加防減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之規定。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七款，款次遞移。\n四、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說明：由於都市防減災設施之規劃有助於降低災害衝擊，仿效國外經驗，透過獎勵民間共同參與都市防減災設施系統之建立，以增強都市防減災之成效，爰修正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政府應提供相關優惠措施以獎勵都市防減災設施之建立。\n五、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說明：本法第三十九條有關都市災害之規定，僅針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防火」事項，惟現今的災害多為複合型災害，災害形態十分多樣，倘僅規範防火情況，實無法因應現今都市災害之防範措施，爰修正本法第三十九條，將「防火」事項修正為「防減災」。","對照表":[{"law_id":"01161","law_name":"都市計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4","說明":"受到全球氣候變遷之極端氣候影響，加上臺灣都市化迅速，造成都市災害發生頻率增加，政府實應加強都市災害防治。然本法對於氣候變遷於都市空間規劃之重視程度，實有所欠缺。為使都市計畫法能與時俱進，爰將氣候變遷都市防減災理念融入都市規劃體系，以塑造韌性都市，深化其定義。","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防減災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現行":"第十五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左列事項分別表明之：\n\n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n\n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n\n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n\n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n\n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n\n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n\n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n\n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n\n九、實施進度及經費。\n\n十、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n\n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17","說明":"一、現行主要計畫書未納入因應氣候變遷之都市防減災考量，爰修正第一項，增加都市防減災計畫之規定。\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款，款次遞移。","修正":"第十五條　市鎮計畫應先擬定主要計畫書，並視其實際情形，就下列事項分別表明之：\n\n一、當地自然、社會及經濟狀況之調查與分析。\n\n二、行政區域及計畫地區範圍。\n\n三、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n\n四、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n\n五、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n\n六、主要道路及其他公眾運輸系統。\n\n七、主要上下水道系統。\n\n八、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n\n九、實施進度及經費。\n\n十、都市防減災計畫。\n\n十一、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n\n前項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其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現行":"第二十二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n\n一、計畫地區範圍。\n\n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n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n\n四、事業及財務計畫。\n\n五、道路系統。\n\n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n\n七、其他。\n\n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161:01161:1973-08-28-全文修正:24","說明":"一、現行細部計畫書未納入因應氣候變遷之都市防減災考量，爰修正第一項，增加防減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之規定。\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七款，款次遞移。","修正":"第二十二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下列事項表明之：\n\n一、計畫地區範圍。\n\n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n\n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n\n四、事業及財務計畫。\n\n五、道路系統。\n\n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n\n七、防減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n八、其他。\n\n前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現行":"第三十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定之。\n\n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61:01161:2002-11-19-修正:34","說明":"由於都市防減災設施之規劃有助於降低災害衝擊，仿效國外經驗，透過獎勵民間共同參與都市防減災設施系統之建立，以增強都市防減災之成效，爰修正第一項，政府應提供相關優惠措施以獎勵都市防減災設施之建立。","修正":"第三十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防減災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定之。\n\n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其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准許條件、作業方法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現行":"第三十九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61:01161:2002-11-19-修正:44","說明":"本條有關都市災害之規定，僅針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防火」事項，惟現今的災害多為複合型災害，災害形態十分多樣，倘僅規範防火情況，實無法因應現今都市災害之防範措施，爰修正本條，將「防火」事項修正為「防減災」。","修正":"第三十九條　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減災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1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