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1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議案名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9/LCEWA01_090119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9/LCEWA01_090119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何欣純","邱志偉","吳思瑤"],"連署人":["葉宜津","趙正宇","鄭運鵬","陳明文","陳曼麗","林岱樺","黃國書","張廖萬堅","李俊俋","顧立雄","蘇治芬","吳焜裕","蕭美琴","劉建國","蔡易餘","鄭寶清","黃秀芳","邱議瑩","蔡適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mtime":"2024-01-18T23:20: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01","last_time":"2016-07-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19348號","laws":["01203"],"提案編號":"1684委19348","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邱志偉、吳思瑤等22人，針對我國人才大量外流，但每年僑外生留台工作比例極低；為延攬外籍人才留台，內政部欲放寬來台工作、就學之外國人等離境規定。為連結在台就學之外籍學生與延攬國際專業人才計畫，爰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藉此建立外籍人士「留學可留才」的身份轉換制度，以吸引來台就學之外籍生留台工作，強化教育產值與我國競爭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台灣面臨諸多挑戰，隨生育率下降、人口老化與勞動的移動成本快速降低，人才大量外流、勞動參與率逐年下降；過去十年白領技術人才每年約「移出」兩、三萬人，台灣已然是「人才淨輸出國」。然在台就學之僑生、外籍生，留台投入工作市場比例極低，勞動部103年開放2,500個留台工作名額，然103年5,800名僑生僅1,700人留台；顯見我國留才攬才制度亟待檢討。\n二、參考各國對碩博士留學生的留才制度，澳洲的外籍留學生在每一級的高等教育結業後皆有為期12個月之實習機會；在香港的留學生如有意申請留港工作，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而不受其他條件限制，便可留港12個月。新加坡亦以此引進外籍專業人士，除設有「聯繫新加坡（Contact Singapore）」據點，提供最新的就業規範及生活訊息，更推出旅遊工作計畫，鎖定美國、英國、新西蘭、日本、德國、法國、澳大利亞和香港等地，年齡在十七到三十歲之間的在學大學生或大學畢業生，提供為期半年的旅遊工作准證。\n三、內政部本（105）年度討論有關放寬「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放寬來台工作、就學的外國人及來台就學的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離境規定。針對僑外生之吸收攬才，除放寬離境規定外，亦可從建立外籍人士「留學可留才」的身份轉換制度著手，爰提案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203","law_name":"入出國及移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n\n二、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n\n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n\n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n\n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n\n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n\n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n\n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law_content_id":"01203:01203:2007-11-30-全文修正:28","說明":"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不修正。\n\n二、在我國就學之外籍學生與延攬國際專業人才計畫得有所連結，參考美國廣納各國的碩博士留學生，進而使部分畢業生為其所用，外籍留學生在每一級的高等教育結業後，都能有一個為時十二個月的實習機會，有帶動新興產業的發展，甚至於創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的成效。又香港也有對留學生相應的留才制度，即應屆非本地畢業生如有意申請留港工作，無須在提出申請時已覓得工作。他們只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便可留港十二個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有意申請留港工作但尚未取得畢業證明的應屆非本地畢業生，可申請延長逗留。","修正":"第二十三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n\n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n\n二、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n\n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n\n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n\n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n\n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n\n七、於臺灣地區之大專院校應屆畢業，擬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者。\n外國人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前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n\n依前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者，應重新發給外僑居留證，並核定其居留效期。\n\n依第一項第七款擬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者，其居留效期為十二個月。其尚未取得畢業證明者，可申請延長居留期限，以便等待成績公布。其未獲頒授畢業證書，可依院校出具之畢業證明文件申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1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