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17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永明等17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9/LCEWA01_090119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9/LCEWA01_090119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徐永明","蘇震清"],"連署人":["陳明文","鄭運鵬","羅致政","莊瑞雄","蔡易餘","賴瑞隆","林俊憲","鍾佳濱","張宏陸","黃國昌","黃秀芳","蘇治芬","劉建國","顧立雄","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會期":"09-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9-20"],"會議代碼":"院會-9-2-2"},{"會期":"09-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9-20"],"會議代碼":"院會-9-2-2"}],"mtime":"2024-01-18T23:15:3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01","last_time":"2016-09-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9","會期":2,"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9351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9351","案由":"本院委員徐永明、蘇震清等17人，鑑於大型重型機車數量日漸增加，汽缸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一般稱黃牌重型機車，更因兼具通勤功能而數量迅速成長。黃牌大型重型機車之尺寸較紅牌大型重型機車（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為小，多接近一般機車尺寸，在相同停車空間下，為達增加停放車輛數及彈性利用停車格位空間之目的，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汽缸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比照普通重型機車適用其停放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我國大型重型機車數量大幅增加，除紅牌大型重機多為休憩使用外，黃牌重型機車更因兼具通勤功能而數量有明顯成長。\n二、依據交通部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回函，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所提「路側大型重型機車格位試辦計畫」乙案，於審查意見即曾指出，黃牌大型重型機車尺寸較紅牌大型重型機車為小，多接近一般機車尺寸且領牌數量及使用於通勤旅次增加，在相同停車空間下，為增加停放車輛數及彈性利用停車格位空間，爰規定比照普通重型機車適用其停放規定，俾減少一小型車格僅停放一部黃牌大型重型機車之不合理現象，並降低各類車輛駕駛人間之無謂爭端。","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n\n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n\n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n\n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n\n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n\n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n\n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n\n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2-05-08-修正:122","說明":"一、新增第九項。\n\n二、查近年我國大型重型機車成長數量大幅增加，除紅牌大型重機多為休憩使用外，黃牌重型機車更因兼具通勤功能而數量有明顯成長。依據交通部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回函，就有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所提「路側大型重型機車格位試辦計畫」乙案，曾於審查意見回覆中指出，黃牌大型重型機車尺寸較紅牌大型重型機車為小，多接近一般機車尺寸且領牌數量及使用在通勤旅次增加，在相同停車空間下，為增加停放車輛數及彈性利用停車格位空間，爰規定比照普通重型機車適用其停放規定，俾減少一小型車格僅停放一部黃牌大型重型機車之不合理現象，同時降低各類車輛駕駛人間之無謂爭端。","修正":"第九十二條　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n\n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本條例之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肇事人應處置作為、現場傷患救護、管制疏導、肇事車輛扣留、移置與發還及調查處理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n\n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n\n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n\n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n\n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n\n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n\n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n\n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n\n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n\n汽缸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大型重型機車，比照普通重型機車適用其停放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停放。"}]}],"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17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