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17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0人","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8/LCEWA01_090118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8/LCEWA01_090118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段宜康","賴瑞隆","鍾佳濱"],"連署人":["張廖萬堅","吳焜裕","王定宇","鍾孔炤","吳思瑤","陳明文","陳素月","江永昌","李昆澤","黃國書","蘇震清","邱志偉","姚文智","李俊俋","呂孫綾","張宏陸","蘇巧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mtime":"2024-01-18T23:23:3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24","last_time":"2016-06-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8","會期":1,"字號":"院總第963號委員提案第19350號","laws":["01721"],"提案編號":"963委19350","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賴瑞隆、鍾佳濱等20人，鑑於台灣的教育產業必須走向國際，向國際招生。私人為興辦具有國際水準之私立學校，興建初期必定需要龐大資金，如禁止新設學校融資，勢必會限縮學校發展規模，延長興建期程，進而影響我國私立學校的國際競爭力。我國銀行法對於銀行辦理放款業務，已有相當完整的規定，學校法人籌設新學校期間，其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應由銀行依銀行法相關規定評估，不宜由法律明文禁止新設學校融資。爰此，提案修正「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七條，以提高私立學校自主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學校法人籌設新學校期間，由於尚未興建校舍，因此並無將校舍設定抵押權給銀行，藉以辦理融資的問題；校舍興建完成後，學校法人如欲將校舍設定抵押權給銀行融資，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經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同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以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經核定廢置之校地、建築物為限，始得設定負擔。能設定抵押權給銀行之校舍，必須是與教學無直接相關或經核定廢棄的校舍，而非新建完成的校舍。\n二、在校地部分，如果校地是學校法人向他人承租，則無設定抵押權給銀行的可能；如果校地是學校法人所有，校地設定抵押權給銀行融資，也受到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之嚴格規範，必須是與教學無關之校地才可以。學校法人欲將新設學校之校地及校舍設定抵押權給銀行，依現行私立學校法規定，實屬不可能。基此，學校法人無法將校地及校舍設定抵押權給銀行，學生受教權可得到相當確保。\n三、我國銀行法對於銀行辦理放款業務，已有相當完整的規定。學校法人籌設新學校期間，其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能否已借入資金方式籌措，應由銀行依銀行法相關規定，審慎評估學校法人還款能力後，本於其金融專業，判斷是否融資給新設學校，不宜由法律明文禁止新設學校融資，以提高私校自主性。況且，銀行對於無擔保放款審查極為嚴格，必須評估學校法人還款能力後，才能決定放款額度。經過銀行審慎評估後之放款，已大幅降低學校法人違約風險。\n四、台灣的教育產業必須走向國際，向國際招生。私人為興辦具有國際水準之私立學校，興建初期必定需要龐大資金，如禁止新設學校融資，勢必會限縮學校發展規模，延長興建期程，進而影響我國私立學校的國際競爭力。","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n\n一、法人登記證書。\n\n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n\n三、學校組織規程。\n\n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n\n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n\n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n\n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n\n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n\n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與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45","說明":"一、籌設期間設校所需經費及立案招生後三年內辦學所需經費，能否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應由銀行本於其金融專業，自行判斷是否融資給新設學校，不宜由法律明文禁止新設學校融資。\n\n二、私人為興辦具有國際水準之私立學校，興建初期必定需要龐大資金，如禁止新設學校融資，勢必會限縮學校規模並拉長興建期間，有違私立學校法第一條鼓勵私人興學，提高私校自主性之立法意旨。","修正":"第三十七條　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學校之立案許可，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n\n一、法人登記證書。\n\n二、有關校地、校產、圖書、設備及擬聘師資清冊。\n\n三、學校組織規程。\n\n四、擬聘校長履歷表、證件及其願任同意書。\n\n五、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n\n六、關於設校經費籌措、保管及支用情形之計算與說明。\n\n七、未來五年之收支預算表及設校基金經專戶存儲之證明文件。\n\n八、學則與人事、財務、會計、採購及財產等重要學校規章。\n\n學校法人於籌設學校期間之設校基金，不得以借入資金方式籌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1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