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20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議案名稱":"「兵役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8/LCEWA01_090118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8/LCEWA01_090118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兵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適應等17人擬具「兵役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7人擬具「兵役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60501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兵役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1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適應等17人「兵役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02070200600"}],"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呂玉玲","陳超明","盧秀燕","黃昭順","孔文吉","徐志榮","王惠美","林麗蟬","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榛蔚","王育敏","林德福","李彥秀","張麗善"],"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會期":"09-01-1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6-24","2016-06-28"],"會議代碼":"院會-9-1-18"},{"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20"],"會議代碼":"委員會-9-3-35-1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4-28"]}],"mtime":"2024-01-18T23:23: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6-24","last_time":"2017-04-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8","會期":1,"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19360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59委19360","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7人，鑑於兵役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之權利；其中第七款明定「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由於該款長期欠缺法律授權依據，適用上易生爭議；爰提案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將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又為使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僱人員與現役軍人同時出差（勤），享有相同之團體意外保險保障，爰增列第二項後段，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兵役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役軍人依現行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傷亡慰問、保險等權利，內容未臻明確，且易未有名列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法源依據及適用上易生疑義，又實務上相關法令均需報行政院核定，爰增訂第一項規定，以資周延。\n\n三、考量現行實務上相關獎金、津貼權利之發放對象，包括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僱人員，爰增列第二項前斷準用之規定，以符現況。又為使該等人員與現役軍人同時出差（勤），享有相同之團體意外保險保障，爰增列第二項後段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之規定，以符實際。","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　現役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享有之因作戰或因公傷亡慰問金、團體意外保險及其他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相關事項之法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n\n前項現役軍人依法令所享有之獎金、津貼等權利，於服務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之公務人員或聘僱人員，準用之；該等人員得比照現役軍人之條件，以自費方式參加國軍團體意外保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20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