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20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9/LCEWA01_090119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9/LCEWA01_090119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427070300100"}],"提案人":["陳瑩","蔡適應","陳亭妃"],"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莊瑞雄","李俊俋","姚文智","洪宗熠","吳琪銘","陳其邁","賴瑞隆","吳玉琴","陳曼麗","吳焜裕","黃偉哲","羅致政"],"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4-26"],"會議代碼":"委員會-9-3-26-18"}],"mtime":"2024-01-18T23:20: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01","last_time":"2017-04-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19354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619委19354","案由":"本院委員陳瑩、鄭寶清等16人，為增進原住民老人福利，維護其健康生活，並促進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n二、依內政部統計資料，民國93年臺灣原住民之「平均餘命」為68.14歲，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為76.95歲，差距8.81歲；民國103年，臺灣原住民之「平均餘命」為71.60歲，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為79.84歲，差距8.24歲。近十年來，原住民之「平均餘命」雖呈現緩步上升之情況，惟與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相較，仍落後約8~9歲。\n三、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老人福祉，維護其健康生活，並促進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爰修正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文字，老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原住民及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差距，再逐步將老人福利法中對原住民老人之年齡規定提高至六十五歲。","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law_content_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3","說明":"一、原住民之「平均餘命」雖呈現緩步上升之情況，惟與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相較，近十年來，均約落後約8~9歲，無明顯縮短之趨勢。\n\n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規定，國家對原住民族衛生醫療應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為落實政府照顧原住民老人福祉，維護其健康生活，並促進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修正老人係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n\n三、增列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每五年檢討原住民及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差距。","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人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n前項原住民老人之年齡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採逐步提高至六十五歲。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檢討一次。"}]}],"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20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