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20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議案名稱":"「檔案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9/LCEWA01_090119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9/LCEWA01_090119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曜","陳雪生","劉建國","蘇震清","陳亭妃"],"連署人":["鍾孔炤","葉宜津","徐國勇","蔡適應","王定宇","黃秀芳","陳明文","鄭運鵬","趙天麟","鄭寶清","莊瑞雄","趙正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mtime":"2024-01-18T23:21:0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01","last_time":"2016-07-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563號委員提案第19361號","laws":["01731"],"提案編號":"1563委19361","案由":"本院委員楊曜、陳雪生、劉建國、蘇震清、陳亭妃等17人，為促進透明政府與開放資料應用，特擬具「檔案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促進透明政府與開放資料應用，增訂各機關辦理檔案開放應用之方式，並規定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國家檔案以開放應用為原則，僅於必要最小範圍內規範其限制應用事由，以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應秘密或限制、禁止公開事項、攸關國家安全利益、涉及侵害個人隱私、妨礙犯罪偵查及政府機關業務執行、其他特殊情形經立法院同意等情形為限。","對照表":[{"law_id":"01731","law_name":"檔案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檔案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law_content_id":"01731:01731:1999-11-30-制定:20","說明":"有關機關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事項，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並回應各界促進檔案開放應用之意旨。","修正":"第十七條　各機關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檔案開放應用：\n\n一、提供諮詢。\n\n二、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n\n三、編輯或研究出版。\n\n四、展覽。\n\n五、其他有關開放應用方式。\n\n檔案之閱覽、抄錄或複製，除本章另有規定外，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現行":"第十八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n\n一、有關國家機密者。\n\n二、有關犯罪資料者。\n\n三、有關工商秘密者。\n\n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n\n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n\n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n\n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law_content_id":"01731:01731:1999-11-30-制定:21","說明":"國家檔案開放應用之意旨，就國家檔案得限制應用事由予以限縮，並定明其至遲開放年限；另定明原移轉機關對限制應用之檔案應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且釐清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關係，以提供更衡平開放之國家檔案資訊。","修正":"第十八條　國家檔案應開放應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限制之：\n\n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令、契約規定應秘密或限制、禁止公開事項。\n\n二、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利益或對外關係之推動。\n\n三、有侵害個人隱私。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或其全體繼承人授權、同意，不在此限。\n\n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可能揭露秘密消息來源。\n\n五、對政府機關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造成困難或妨礙。\n\n六、其他特殊情形經立法院同意。\n\n檔案移轉機關應就前項各款限制應用事項，以書面敘明限制理由及開放應用要件或年限。有前項第二款情形者，至遲應於檔案屆滿六十年開放應用；有第三款情形者，至遲應於檔案屆滿八十年開放應用；有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者，至遲應於檔案屆滿三十年開放應用。國家檔案內容含有第一項各款得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20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