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21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9/LCEWA01_090119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9/LCEWA01_090119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1-22"],"會議代碼":"委員會-9-4-20-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11-2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1128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04070200900"}],"議案名稱":"「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1:27:4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01","last_time":"2017-11-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1-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746號政府提案第16599號","laws":["01623"],"提案編號":"1746政16599","對照表":[{"law_id":"01623","law_name":"菸酒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n\n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n\n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n\n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或沒入之。\n\n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4-05-30-全文修正:64","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均未修正。\n\n二、為因應中華民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部分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將沒收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之外，並增訂沒收章規範，惟刑法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者，僅限於違禁物，對於其他非屬犯罪行為人之物之沒收，亦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為之，較本法現行沒收規定之範圍為狹，復依該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第四項規定，定明依本法規定應予沒收者，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以利菸酒有效管理及維護國民健康。","修正":"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n\n依本法查獲之劣菸、劣酒，沒收或沒入之。\n\n以符合國家標準之食用酒精以外之酒精類產品為製酒原料，或製菸酒原料含有對人體健康有重大危害之物質者，該原料、半成品沒收或沒入之。\n\n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n\n販賣逾有效日期或期限之菸酒，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之。"},{"現行":"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law_content_id":"01623:01623:2014-05-30-全文修正:67","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配合刑法修正條文施行，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五十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行政院得分別情形定其一部或全部之施行日期。\n\n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21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