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族群平等法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9/LCEWA01_090119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9/LCEWA01_090119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孔文吉等21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吳志揚等17人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反族群歧視法草案」及親民黨黨團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案。","billNo":"1050802071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孔文吉等21人「反族群歧視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反族群歧視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8人「族群平等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反族群歧視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8人「反族群歧視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200702007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13"],"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8-01"]}],"mtime":"2024-01-18T23:21:3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01","last_time":"2016-08-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9","會期":1,"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19371號","laws":["01213"],"提案編號":"1684委19371","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有鑑於落實憲法族群平等精神，維護族群基本權益，消除一切歧視言論，弭平社會分裂因子，促進族群和諧，爰擬具「族群平等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族群融合一直是世界先進國家的重要政治部分，也是國家強盛與否的關鍵，台灣經過長時間的東西歷史交流，早已成為一個族群融合，多元文化的社會。人們來自不同的地理、歷史環境，並生活在一起，進入現代民主社會以後，因為相互接觸和交流的增加，各民族文化之間的理解和寬容就成為了一個重要議題。然而，近年來極少數有心人士以激烈言行的方式，惡意攻擊、歧視特定族群，造成社會動盪不安，也使得少數弱勢族群的身心，受到極大的影響。為落實憲法族群平等精神，保護弱勢族群，充分發揮多元族群融合的優勢，實有必要制定「族群平等法」，一方面禁止以激烈言行煽動族群對立，再者也期盼能落實憲法中的肯定多元文化發展，讓所有族群都能平等相待，以促進族群平等和諧，讓國家未來的發展更開闊、強大。","對照表":[{"law_id":"01213","law_name":"族群平等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族群平等法草案","rows":[{"說明":"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落實憲法第五、七條平等權保障之精神，防止歧視性之言論、行為或政策損及人民基本權利，爰制定本法。"},{"說明":"本法用詞定義。","增訂":"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族群」：係指基於血統、省籍或族群、膚色、性別、語言、宗教、社會階級、地域、容貌、身心障礙、性向、年齡、婚姻狀態、職業、財富、文化、風俗習慣、政治立場、教育程度等因素，形成認同，並有別於其他群體之人群。\n\n二、歧視：係指基於血統、省籍或族群、膚色、性別、語言、宗教、社會階級、地域、容貌、身心障礙、性向、年齡、婚姻狀態、職業、財富、文化、風俗習慣、政治立場、教育程度等因素，對於認同不同者所為之任何區別、排斥、騷擾、限制或優惠，致生損害於他人之人權、基本自由或平等機會之行為。\n\n三、騷擾：係指任何帶有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羞辱性之言語或行動。\n\n四、反族群平等者：係指法人，或十八歲以上，具有限制或完全責任能力之自然人。"},{"說明":"本法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掌者，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反族群歧視委員會設置相關事項。","增訂":"第四條　為調查反歧視案件，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反族群歧視委員會。\n\n反族群歧視委員會應置委員十三人，任期四年，由主管機關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均應代表不同之族群。\n\n反族群歧視委員會委員名單應上網公開一個月，無異議者始得擔任之。\n\n本法制定後，曾因歧視族群因而受罰者，不得擔任反族群歧視委員會委員。\n\n反族群歧視委員會每月開會次數不得少於四次，其組織、會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說明":"明定各級政府之行為或行動，不得有歧視族群之言論或行為。","增訂":"第五條　各級政府之行為與活動，包括公權力行政、公共政策之制定與實施、公共設施及營造物之開放或使用、公共教育或就業、公共合約，及基於人民平等地位所為或規範、管理所屬公務人員及其他行政內部關係所為之一切作用，均不得有歧視族群之言論或行為。\n\n各級政府不得提倡、維護或贊助任何個人或組織所施行之歧視性言論或行為。"},{"說明":"明定歧視種類及限制。","增訂":"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以文字、語言、影像、圖片、動作或其他形式之言論或行動，歧視或騷擾他人。"},{"說明":"明定人民受歧視時，得向反族群平等者所為之請求。","增訂":"第七條　因受歧視而受有損害者，得向反族群平等者請求停止歧視、除去歧視之結果，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反族群平等者為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者，得請求國家賠償。"},{"說明":"明定反族群平等者之相關罰則。","增訂":"第八條　以言語、行動、文字、圖畫、影像、電磁記錄、新聞或廣告、政論或其他言論形式，實施、散布、傳播或煽動歧視言論、行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說明":"關於歧視案件於訴訟上之特別規定。","增訂":"第八條　法官辦理反歧視案件，應考量各族群之背景，主動行使闡明權，不得使用歧視之言論。\n\n反歧視案件，被害人難以證明歧視之言論或行為者，得以被告之合法自白、偵查筆錄、竊錄影音、訴訟外文書作為唯一證據。"},{"說明":"各族群的權利應平等。","增訂":"第九條　各族群有學習、保存、發揚其文化、習、宗教、語言、認同之權利。\n\n任何族群不得剝奪其他族群之權利。"},{"說明":"各族群應有平等使用各種廣播電視頻道的權利。","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考量各族群之需要，合理要求或限制廣播電視頻道提供相關節目。"},{"說明":"各族群之補助、扶助、發展機會平等。","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考量各族群教育之自主性及特殊性，於合理條件下提供特別補助、扶助或保障。"},{"說明":"明定救濟程序。","增訂":"第十二條　人民受有歧視或騷擾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訴。\n\n主管機關因申訴或主動知悉歧視情事者，應即將案件交付反族群歧視委員會調查。\n\n前項調查，應經查證，並予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申辯之機會。\n\n調查結果認有歧視或騷擾情事者，主管機關應定相當期限，命反族群平等者改正或除去歧視結果，逾期不改正或除去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n\n不服前項之處分者，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說明":"明定損害賠償之範圍。","增訂":"第十三條　受歧視人請求損害賠償者，除得請求民法第二百十六條所定之損害外，並得請求適當之慰撫金。"},{"說明":"相關資訊揭露應充分公開之。","增訂":"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將具重要性之反歧視案件審理結果公告或公開上網。"},{"說明":"明定各級政府防止歧視之義務。","增訂":"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對於足以造成或持續歧視之法規，應予修正、廢止或宣告無效。"},{"說明":"明定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增訂":"第十六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施行日。","增訂":"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