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23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9/LCEWA01_090119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9/LCEWA01_090119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0549/108430054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李俊俋等21人分別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8人、委員段宜康等24人分別擬具「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0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41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2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8人「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10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24人「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2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40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0人「考試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311070200600"}],"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會期":"09-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9-20"],"會議代碼":"院會-9-2-2"},{"會期":"09-02-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9-20"],"會議代碼":"院會-9-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4-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36-13"}],"mtime":"2024-01-18T23:15: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01","last_time":"2019-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9","會期":2,"字號":"院總第570號委員提案第19376號","laws":["04601"],"提案編號":"570委19376","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員額精簡（Downsizing）已成為各國政府在財政負擔過重時，所採取之提高績效、減少開支與降低成本之最有效的管理方式之一。查現行之考試院組織法中，關於考試委員名額、任期與資格等相關規定，實有員額過多、任期過長及資格過於寬鬆之疑慮。於修改憲法廢除考試院前，為有效降低人事成本、提升人員素質，爰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01","law_name":"考試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3","說明":"一、員額精簡（Downsizing）已成為各國政府在財政負擔過重時，所採取之提高績效、減少開支與降低成本之最有效的管理方式之一，公部門常見之改革方式乃為員額精簡。\n\n二、依立法院預算中心之「考試院所屬105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指出，據統計，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年度人事費共高達五千七百零二十九萬元，若減少一名考試委員之名額，一年將減少至少兩百七十七萬元之支出。另，在考試委員名額上之調整，宜參考同是合議制機關之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組織編制，調整為七人，於人事費上，一年即得減少至少三千三百萬元之支出，達財政節流。爰此，於修改憲法廢除考試院前，將現行考試委員之員額由十九人修正為七人。\n\n三、原條文第五條規定考試委員之任期相關規定，移列於本條第二、三項。現行考試委員任期為六年，應參照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任期規範，爰調整為四年，以避免任期過長，不利人事流動。\n\n四、為避免同黨籍委員數量過多，不利專業客觀評斷，爰規範同黨籍之考試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修正":"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n\n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n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n本院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現行":"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n\n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n\n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n\n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n\n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n\n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4","說明":"一、刪除本條第一、二款，並修正原第五款文字。\n\n二、依憲法第83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憲法第88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考試委員之選任乃應由富學術涵養與具專業之人擔任。惟於本條現行規範上仍顯寬鬆，導致此一重要職位時而淪為政治酬庸現象。為防杜此一弊端，爰將考試委員資格限於資深大學教授、高階公務員以及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俾提昇考試委員人力素質。","修正":"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n\n一、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n二、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n三、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現行":"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n\n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law_content_id":"04601:04601:1960-11-11-全文修正:5","說明":"有關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出缺之選任方式等事項已移至第三條加以規範，爰配合刪除。","修正":"第五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23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