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2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議案名稱":"「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9/LCEWA01_090119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9/LCEWA01_090119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宜民"],"連署人":["孔文吉","許淑華","周陳秀霞","蔣萬安","王育敏","李彥秀","黃昭順","曾銘宗","林麗蟬","柯志恩","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林德福","陳超明","王金平","張麗善","許毓仁"],"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mtime":"2024-01-18T23:21:4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01","last_time":"2016-07-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9","會期":1,"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19387號","laws":["01711"],"提案編號":"870委19387","案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有鑑於私立學校係具有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然近年來屢傳私校高層掏空校產並爆發財務危機，不僅衝擊私校職員之工作權，更嚴重影響學生之受教權！爰擬具「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私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應比照國立大學，讓私校得以永續經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11","law_name":"大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學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n\n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n\n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n\n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n\n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n\n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n\n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n\n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n\n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n\n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law_content_id":"01711:01711:2015-12-16-修正:12","說明":"公共性和自主性之提高是私校法訂定之主要目的之一，為擴大私立學校經營之公開與透明，爰新增私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準用本法公立大學校長之程序，以公開方式遴選，以利私立大學之永續經營。","修正":"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n\n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n\n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n\n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n\n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n\n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織、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國立者，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所屬地方政府定之。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準用前三項遴選程序，經董事會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n\n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n\n公立大學校長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其續聘之程序、次數及任期未屆滿前之去職方式，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私立大學校長之任期及續聘，由大學組織規程定之。\n\n教育部及各該所屬地方政府應於校長聘期屆滿一年前進行評鑑，作為大學決定是否續聘之參考。\n\n公立大學校長於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進行前項續聘評鑑程序時表達無續任意願，或參加續聘未獲通過者，不得參加原學校新任校長遴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2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