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27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議案名稱":"「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19/LCEWA01_090119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19/LCEWA01_090119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德福"],"連署人":["孔文吉","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曾銘宗","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陳學聖","陳怡潔","周陳秀霞","羅明才","徐志榮","陳雪生","李彥秀","許毓仁","許淑華","林為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3-13"],"會議代碼":"委員會-9-3-15-6"}],"mtime":"2024-01-18T23:21:5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01","last_time":"2017-03-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9","會期":1,"字號":"院總第961號委員提案第19390號","laws":["05135"],"提案編號":"961委19390","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有鑑於爆竹煙火具有相當程度殺傷力，若管理不當，一時失察失竊，將可能對人員、財物損傷。為預防爆竹煙火失竊，應比照「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明定專業爆竹煙火儲存合格、臨時儲存地點皆應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看守。本席等爰提出爆竹煙火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專人看管爆竹煙火管理機制，保障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曾有煙火活動於施放前，在橋上人行道布置高空煙火，煙火藥筒、引線亂放、管理鬆散，被外界批評，而登上媒體版面。\n二、也曾有不肖業者，藉由合法名義進口3個貨櫃的專業煙火，卻監守自盜，打算轉賣獲利，所幸在警方追查下，找回失竊煙火。\n三、現行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法條中，並未明確載明爆竹煙火應由專人或輪值人員看守。為避免爆竹煙火因管理鬆散遺失或監守自盜情況發生，應比照「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明定專業爆竹煙火儲存合格、臨時儲存地點皆應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看守。","對照表":[{"law_id":"05135","law_name":"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應檢附數量、合格儲存地點證明、使用計畫書、輸入或販賣業者、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n\n輸入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入庫二日前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始得入庫。\n\n前項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由輸入或販賣者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目的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law_content_id":"05135:05135:2010-04-30-全文修正:7","說明":"為利氯酸鉀或過氯酸鉀儲存安全，避免失竊，危害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明定合格儲存地點應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看守。","修正":"第七條　輸入或販賣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者，應檢附數量、合格儲存地點證明、使用計畫書、輸入或販賣業者、押運人、運輸方法及經過路線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n\n輸入之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入庫二日前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始得入庫，並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看守。\n前項氯酸鉀或過氯酸鉀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由輸入或販賣者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目的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現行":"第十四條　輸入專業爆竹煙火，應檢附輸入者、種類、規格、數量、輸入地、包裝情形、儲存場所與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押運人、運輸方法、經過路線資料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施放許可或備查文件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n\n輸入之專業爆竹煙火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辦理入庫。\n\n取得專業爆竹煙火輸入許可者，其申請資料有變更時，應檢附原許可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n\n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專業爆竹煙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得逕行或命輸入者銷毀或復運出口：\n\n一、申請輸入資料虛偽不實。\n\n二、違反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law_content_id":"05135:05135:2010-04-30-全文修正:14","說明":"為利專業爆竹煙火儲存安全，避免失竊，危害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明定合格儲存地點應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看守。","修正":"第十四條　輸入專業爆竹煙火，應檢附輸入者、種類、規格、數量、輸入地、包裝情形、儲存場所與出進口廠商證明文件、押運人、運輸方法、經過路線資料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施放許可或備查文件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n\n輸入之專業爆竹煙火應運至合格儲存地點放置，並於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清點數量後辦理入庫，並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看守。\n\n取得專業爆竹煙火輸入許可者，其申請資料有變更時，應檢附原許可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n\n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輸入專業爆竹煙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得逕行或命輸入者銷毀或復運出口：\n\n一、申請輸入資料虛偽不實。\n\n二、違反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現行":"第十六條　施放第二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n\n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施放數量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下者，得免報請備查。\n\n前二項專業爆竹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並應於合格之臨時儲存場所為之。\n\n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時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施放之安全作業方式、施放人員之資格、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35:05135:2010-04-30-全文修正:16","說明":"為避免專業爆竹煙火失竊，危害社會大眾生命財產安全，明定合格臨時儲存地點應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看守。","修正":"第十六條　施放第二項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時間、地點、種類、數量、來源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n\n施放一定數量以下之舞臺煙火，其負責人應於施放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施放數量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數量以下者，得免報請備查。\n\n前二項專業爆竹煙火應於運出儲存地點前，將相關資料報請當地與臨時儲存場所及施放地點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運出儲存地點。施放作業前之儲存，並應於合格之臨時儲存場所為之，並派駐專人或輪值人員看守。\n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時應保持之安全距離、施放之安全作業方式、施放人員之資格、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27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