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30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17人","議案名稱":"「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0/LCEWA01_090120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0/LCEWA01_090120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孔文吉","廖國棟Sufin‧Siluko","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連署人":["曾銘宗","林麗蟬","陳超明","許淑華","徐榛蔚","呂玉玲","張麗善","許毓仁","蔣乃辛","林為洲","林德福","周陳秀霞","黃昭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mtime":"2024-01-18T23:19: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08","last_time":"2016-07-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0","會期":1,"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9394號","laws":["02043"],"提案編號":"462委19394","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孔文吉、廖國棟、簡東明等17人，鑑於現行大眾運輸工具之播音語言，其主要者為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至於播放原住民語言之大眾運輸工具卻有限，顯現並未落實多元文化發展之宗旨，爰提出「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明定立法宗旨，為維護國內各族群地位之實質對等，促進多元文化之發展，便利各族群使用大眾運輸工具。同法第六條第一項並規定，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n二、該法頒布於民國八十九年，但施行迄今，諸多頻繁人群進出之公共場所，出現播音原住民族之語言者畢竟有限，令人感受到主管機關並在推動各族群之實質平等、尊重各族群語言文化之特性，促進多元文化之發展、滿足各族群公平使用自己母語等目標，仍然有待加強。\n三、國內關於肯定多元文化、積極維護原住民語言與文化等事宜，固然明定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等相關法規，且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九十七年至一○二年間並提出原住民語言振興計畫，展現著力於原住民語言復育之用心，然而呈現於公共領域能見度之實質面，卻相形見絀！\n四、為落實國內各族群地位實質平等之立法精隨，提增原住民親近母語之環境，促使原住民族語言早日成為「國家語言」之目標，其最直接方式乃將原住民語言實踐權明定於法律，爰修正「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條文。","對照表":[{"law_id":"02043","law_name":"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n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law_content_id":"02043:02043:2000-03-31-制定:6","說明":"一、現行大眾運輸工具之主要播音語言為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等三種，而原住民語言之播音，則係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不無違背多元文化發展之宗旨。\n\n二、按「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施行迄今，令人感覺主管機關在尊重國內各族群語言文化特性，仍有待加強。為提增原住民學習母語之環境，爰於第一項明定增加原住民語言之播音。","修正":"第六條　大眾運輸工具之播音服務，主管機關應視各地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以國語、閩、客家語、原住民族語、福州語等語言播音。\n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30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