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63007020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0/LCEWA01_090120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0/LCEWA01_090120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鎮浯"],"連署人":["馬文君","陳超明","林麗蟬","鄭天財 Sra Kacaw","陳雪生","黃昭順","徐榛蔚","賴士葆","呂玉玲","曾銘宗","蔣萬安","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乃辛","吳志揚","陳宜民"],"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mtime":"2024-01-18T23:20: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08","last_time":"2016-07-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0","會期":1,"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19407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19407","案由":"本院委員楊鎮浯等16人，鑑於「離島建設條例」並未將屬我國離島之主要島嶼予以明定；且過去因日本執意將釣魚臺「國有化」而引發一連串之爭議與風波，我國雖一再宣稱擁有釣魚臺之主權，並引用歷史紀錄或國際條約作為聲明之依據。惟經查我國中央法規（含憲法、法律及法規命令），竟均未有任何法令條文將釣魚台列嶼列入其中，致釣魚臺缺乏在我國國內法之地位與規範，亦無法據此向國際主張釣魚臺主權歸屬我國，洵有將其法制化之必要，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首部針對離島建設做系統性規範的法律係「離島建設條例」，該法第二條將離島概括性定義為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事實上，條文並未明確指出那些離島島嶼屬之。\n二、我國與日本間的釣魚臺主權爭議由來已久，2012年9月11日日本政府強行以25億5千萬日圓（約新台幣7億8千萬元）的國家預算購買釣魚臺，正式將釣魚臺列嶼國有化。\n三、此事引起臺日以及大陸與日本間的緊張關係，我國除召回駐日代表表達強烈抗議外，馬英九總統也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呼籲擱置爭議。政府更不斷向國際重申我擁有釣魚臺之主權，所根據之法理基礎主要包括明、清時期之歷史檔案文件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相關之國際條約。\n四、惟經查所有我國中央法規（含憲法、法律及法規命令）之內容，均未曾出現釣魚臺之名稱載於其中，亦即在我國國內法層次，釣魚臺根本缺乏法律之地位與規範，當然亦無法據此向國際主張釣魚台主權歸屬我國。\n五、為指出應屬我之主要離島地區為何，並藉此將釣魚臺「法制化」，以增強對外主張之法理基礎，爰提案修改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明定將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小琉球、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彭佳嶼、及釣魚臺列嶼等係屬我之主要離島地區。","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說明":"一、原條文僅將離島作概括性定義為：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條文並未明確指出那些離島島嶼屬之。\n\n二、過去因日本執意將釣魚台「國有化」而引發一連串之爭議與風波，我國雖一再宣稱擁有釣魚台之主權，並引用歷史紀錄或國際條約作為聲明之依據。惟經查我國中央法規（含憲法、法律及法規命令），竟均未有任何法令條文將釣魚台列嶼列入其中，致釣魚台缺乏在我國國內法之地位與規範，亦無法據此向國際主張釣魚台主權歸屬我國。\n\n三、為指出應屬我之主要離島地區為何，並藉此將釣魚台「法制化」，以增強對外主張之法理基礎，爰修改本條條文。復因我國大小島嶼眾多，未免遺漏，遂明定我國離島主要包括但不限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小琉球、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彭佳嶼、及釣魚臺列嶼等。\n\n四、考量離島其中之釣魚臺列嶼法理上雖係屬我之領土，惟我迄今尚未實際行使完全之管轄權，故稱「應屬」。","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應屬我國管轄之島嶼，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小琉球、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彭佳嶼、及釣魚臺列嶼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630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