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01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賴素美等24人","議案名稱":"「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0/LCEWA01_090120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0/LCEWA01_090120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擬具「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委員陳賴素美等24人擬具「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草案」、委員吳思瑤等30人、委員蔡培慧等24人、委員柯志恩等17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8人分別擬具「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案。","billNo":"1070517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及「終身學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10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社區大學促進及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2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30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93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培慧等24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4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社區大學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11070200600"}],"提案人":["陳賴素美","蘇巧慧","蘇治芬","張宏陸","陳亭妃"],"連署人":["蕭美琴","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尤美女","吳秉叡","顧立雄","呂孫綾","鄭寶清","吳琪銘","劉櫂豪","楊曜","周春米","管碧玲","施義芳","徐國勇","江永昌","蔡易餘","王定宇","邱志偉","鄭運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5-22-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9-5-22-16"}],"mtime":"2024-01-18T23:20: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08","last_time":"2018-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0","會期":1,"字號":"院總第870號委員提案第19409號","laws":["01798"],"提案編號":"870委19409","案由":"本院委員陳賴素美、蘇巧慧、蘇治芬、張宏陸、陳亭妃等24人，鑑於目前社區大學之全盤功能尚未完全發揮彰顯，欲強化社區大學之機能與效益，政府應有創新突破之前瞻思維，參考國外重視社區大學之作法，積極建立完善國民終身學習體系，滿足國民終身學習及多元化學習需求之重要性，縮短現行教育體制下之學用落差、培育所需專長技能，平衡教育供給與產業需求間之落差失衡，重視社區總體營造發展目標、文化歷史生活圈、以及平衡城鄉發展，用以促進社區大學整體健全發展，爰提出「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草案，以因應社區大學永續發展需要，滿足當前政府所揭示之有效提升全民社區終身教育發展，培養社會所需之專長技能，配合社會當前之多元性需求，達成創新、就業、分配、永續之總體經濟目標，營造幸福歡樂、與永續發展之動能。為實現上述目標，本草案內容明定：社區大學之設立發展使命任務，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校務會議、組織規程之設置、運用網路線上、傳播媒體開設遠距教學課程，其學分、學程、學年、學期起迄，由各社區大學自訂之，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及補助；其獎勵及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本於公開公平透明方式定之。建議參考國際間重視社區大學教育結合多重創新機能共創多贏之國家客觀數據，於主管機關之單位預算中分配我國培養社區教育，落實終身學習環境方案之目標預算比率，以有效提升全民社區終身教育發展，為提升我國社區大學之國際競爭能力，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社區大學之校務發展基金，其具促進社區大學之永續發展、提升品質與國際競爭能力，政府得經由政策工具提供優惠措施協助之。社區大學有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與成果之應用，其智慧財產權與成果所得歸屬之規定，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等。以完備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壹、社區大學已成為國民終身學習的主要管道之一，並扮演著政府推行終身學習政策的重要「承載者」，但是迄今有關社區大學之法律規定，僅有2002年公布之終身學習法第九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提供國民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得依規定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政府自定之。」且絕大多數直轄市、縣（市）均未訂定規範社區大學事項之自治法規，以致社區大學事務明顯欠缺完善法制。\n貳、目前社區大學長久運作以來不只在教學服務層面面對時代之挑戰，其在委辦方式、獎補助方式、辦公場地及教學活動空間的提供、評鑑方式、學位認證等方面，經常發生爭議，造成各級主管機關、委託機關及社區大學很大的困擾。同時針對未來更缺乏具體前瞻之規劃思維，此外在國際化社區大學之競爭能力評比，以及相關國際經驗之吸收均有待成長努力。\n參、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創造辦理社區大學的良好環境，同時呼應當今政府所揭示之有效提升全民社區終身教育發展，培養社會所需之專長技能，滿足社會當前之多元性需求，達成創新、就業、分配、永續之總體經濟目標，營造幸福歡樂、與永續發展之動能，實有制定「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的必要，以解決社區大學所面臨的發展瓶頸。\n肆、本條例修法重點說明如下：\n一、本條例立法目的。（第一條）\n二、社區大學之主管機關。（第二條）\n三、社區大學之設置考量因素。（第四條）\n四、社區大學之委託對象、委託辦理方式、優先續約權。（第五條）\n五、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之設置、組成及審議事項。（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n六、社區大學之校務會議、組織規程之訂定與審議。（第九條、第十條）\n七、社區大學辦公場地、教學及活動空間之提供。（第十一條）\n八、社區大學得運用網路線上、傳播媒體開設遠距教學課程，提供民眾彈性多元學習管道。（第十三條）\n九、社區大學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之設置及補助。（第十五條）\n十、社區大學之招生及收、退費。（第十六條）\n十一、社區大學預算之編列、獎補助辦法之訂定。（第十七條）\n十二、政府應參考國際間重視社區大學教育結合多重創新機能共創多贏之國家客觀數據，於主管機關之單位預算中分配我國培養社區教育，落實終身學習環境方案之目標預算比率，以有效提升全民社區終身教育發展，培養社會所需之專長技能。（第十八條）\n十三、強化社區大學之永續經營發展，提升品質之廣度與深度及服務之能量，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為提升我國社區大學之國際競爭能力，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社區大學之校務發展基金。（第十九條、第二十條）\n十四、促進社區大學之永續發展、提升品質與縮短產學落差能力，政府得經由政策工具提供優惠措施協助之。社區大學有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與成果之應用，其智慧財產權與成果所得歸屬之規定，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n十五、社區大學得辦理學生團體保險，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授予學分證書、學程證書、結業證書或終身學習畢業證書。（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n十六、本條例公布施行日期。（第二十五條）","對照表":[{"law_id":"01798","law_name":"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社區大學創新發展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條例立法目的，為強化社會多元教育環境，應健全社區大學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社區自主性，以建立國民終身學習體系，增進國民之現代公民素養、經驗知識及公共參與能力，並促進結合社區之多元化發展。","增訂":"第一條　為推動終身教育學習，強化社會多元教育環境，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提高其公共性及社區自主性，以建立國民終身學習體系，增進國民之現代公民素養、經驗知識及公共參與能力，並促進社區之多元化發展，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本條例之各級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明定設置校長由其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增訂":"第三條　社區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其校長之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續聘，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說明":"社區大學之設置應考量社區住客觀環境多方面之因素，綜合分析考量後決定合適之設置區位。","增訂":"第四條　社區大學之設置應考量縮短學用落差、培育所需專長技能、社區總體營造所需、文化歷史生活圈、平衡城鄉發展及提升社會包容性等因素，適當劃分區域，營造在地永續之學習環境。"},{"說明":"辦理社區大學應基於非營利之公益目的，爰明訂受託人應為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委託辦理社區大學，得以行政委辦或公開招標方式為之。\n\n受託團體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為獎勵辦學優良之受託團體，使其得持續辦學，爰明定委託期滿得優先續約。","增訂":"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自行辦理社區大學，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辦理之。\n\n依前項規定委託辦理時，得依行政委辦或公開招標方式為之。\n\n受託辦理社區大學之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團體），應於章程內明訂辦理社區大學之宗旨，該宗旨應符合本條例第一條之規定。\n\n依第一項規定委託辦理時，委託期限一次五年，委託期滿辦學績效優良者，得優先續約。"},{"說明":"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增訂":"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分別設置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由主管機關遴聘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織之。\n\n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終止委託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以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多數之同意行之。\n\n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應有社區大學推薦之代表，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專家學者參與，其比例亦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說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審議事項。","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n\n一、全國性之社區大學發展政策。\n\n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之辦理方式。\n\n三、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之評鑑及獎勵辦法。\n\n四、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全國社區大學之設置、續約及終止委託。\n\n五、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全國性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認可機制之建立。\n\n六、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全國性社區大學免予評鑑及具體之獎勵辦法。\n\n七、其他社區大學發展之全國性重要事項。"},{"說明":"委託機關設置之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審議事項。","增訂":"第八條　委託機關設置之社區大學發展委員會會審議下列事項：\n\n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n\n二、社區大學之委託辦理方式。\n\n三、社區大學之評鑑及獎勵辦法。\n\n四、社區大學之設置、續約及終止委託。\n\n五、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認可機制之建立。\n\n六、社區大學免予評鑑及具體之獎勵辦法。\n\n七、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說明":"社區大學應設由校長、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共同組成之校務會議。\n\n社區大學校務會議審議事項。社區大學應擬訂校務發展計畫，並報委託機關備查。","增訂":"第九條　社區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組織之。\n\n校務會議為社區大學最高決策機關，審議社區大學組織規程、校務發展計畫及其他校務重要事項。\n\n社區大學應擬訂短、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並報委託機關備查。"},{"說明":"受託團體應尊重社區大學獨立辦學之精神，與社區大學共同草擬社大組織規程，並經社區大學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社區大學之組織編制及專任人員聘用資格，由社區大學依校務發展需要自定之，並報委託機關備查。","增訂":"第十條　社區大學之組織規程，由受託團體和社區大學共同草擬，經社區大學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委託機關備查。\n\n社區大學應聘用具有經營社區大學所需能力之專任工作人員；其組織編制及聘用資格，由社區大學依校務發展需要自定之，並報委託機關備查。"},{"說明":"委託機關應提供辦理社區大學所需之專屬辦公場地，並盡量提供專屬或適當之教學及活動空間，及維護該場地之正常運作。主管機關應補助或獎勵提供辦學空間之協辦學校或機構。","增訂":"第十一條　委託機關應與受託團體協商，提供受託團體辦理社區大學所需之專屬辦公場地，並提供與整備教學及活動空間。\n\n主管機關對於提供辦學空間之協辦學校或機構，應予補助或獎勵。"},{"說明":"明定社區大學組織規程中設置單位、會議之法源。","增訂":"第十二條　社區大學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與其成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社區大學組織規程定之。"},{"說明":"網路線上、傳播媒體開設遠距教學以為現今世界各國之知識教育傳播載具方式，創新之社區大學得採用廣播、網際網路等一種或結合一種以上傳播媒體實施教學，以符合潮流。","增訂":"第十三條　社區大學得採用廣播、網際網路等一種或結合一種以上傳播媒體實施教學，並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教學方式施教。"},{"說明":"社區大學學年、學期起迄，由各社區大學自行訂定，並報委託機關備查。社區大學辦理短期課程招生時，應報委託機關備查。","增訂":"第十四條　社區大學採學分制；學年、學期起迄，由各社區大學自訂之，並報委託機關備查。社區大學於寒、暑假辦理短期課程招生時，應報委託機關備查。"},{"說明":"社區大學得設置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並報請委託機關備查。為協助受託團體增加在地學習機會，委託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提供補助。","增訂":"第十五條　社區大學得視民眾學習需要，設立分校、分班或教學點，並報委託機關備查。為協助受託團體營造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在地學習機會，委託機關得依實際需要給予補助。"},{"說明":"社區大學應依規定辦理收、退費。收、退費之基準，由委託機關定之。","增訂":"第十六條　社區大學應依規定辦理收、退費，不得巧立名目加收費用。但經委託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n\n收、退費之基準，由委託機關定之。"},{"說明":"委託機關應寬列預算，補助社區大學，委託機關應訂定獎勵社區大學辦法，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辦法。","增訂":"第十七條　委託機關應寬列預算，提供受託團體辦理社區大學所需之補助。\n\n委託機關應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委託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及補助；其獎勵及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本於公開公平透明方式定之。"},{"說明":"為提升我國社區大學之國際競爭能力，應設置社區大學之校務發展基金彈性運用，對社區大學教學服務之軟硬體研發或對社區大學之加值創新應用服務，給予必要之補助與獎勵。","增訂":"第十八條　為提升我國社區大學之國際競爭能力，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社區大學之校務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三十億元，其來源如下：\n\n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n\n二、基金孳息。\n\n三、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四、其他收入。\n\n校務發展基金得針對社區大學教學服務之軟硬體研發或對社區大學之加值創新應用服務，給予必要之補助與獎勵。"},{"說明":"主管機關之補助或獎勵應重視社區大學之營運績效，以期達成社區大學之永續發展、提升品質與國際競爭能力。","增訂":"第十九條　社區大學之營運績效有具體終身教育、全民多元教育創新動因，或有利於社區品質永續之提升者，主管機關得給予補助或獎勵。"},{"說明":"規範社區大學有關智慧財產權與成果所得歸屬規定之適用法規依據。","增訂":"第二十條　社區大學有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與成果之應用，其智慧財產權與成果所得歸屬之規定，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說明":"配合社區大學教學之現制，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同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增訂":"第二十一條　社區大學得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保險期限、範圍、金額、繳費方式、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社區大學定之。遇學生需保險理賠時，各校應主動協助辦理。"},{"說明":"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授予設何其學習成就之證書。","增訂":"第二十二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授予學分證書、學程證書、結業證書或終身學習畢業證書；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說明":"由社區大學訂定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增訂":"第二十三條　社區大學學生學則及獎懲規定，由社區大學訂定，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委託機關設置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說明":"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增訂":"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說明":"規定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0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