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040701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1/LCEWA01_090121_000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1/LCEWA01_090121_000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3-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321070300700"}],"議案名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1:25: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15","last_time":"2018-03-2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1-21","會期":1,"字號":"院總第1389號政府提案第15668號","laws":["03117"],"提案編號":"1389政15668","對照表":[{"law_id":"03117","law_name":"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種子植物、蕨類及其他特定植物。","law_content_id":"03117:03117:2004-03-30-全文修正:5","說明":"一、為配合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以下簡稱TPP）籌備工作，需就TPP文本檢視法規落差，以利後續談判整備作業，另查TPP文本智慧財產專章規定，締約方應批准或加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國際公約（以下簡稱UPOV 1991），該公約第三條規定所有植物品種均納入品種權保護；經檢視現行條文規定，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係採公告制，我國雖逐年增加適用種類，惟與上開UPOV1991規範尚有落差，為產業發展需求及落實國際品種權保護合作精神，有必要修正現行規定，開放相關限制。\n\n二、查本法係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而制定，野生或原生之植物，未經人為選拔、育種，當無育種者主張其育種者權利，爰增訂「指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之文字，俾明確揭示適用範圍，並參考日本種苗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林、水產植物係指為生產農產品、林產品、水產品所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政令規定之植物。」之體例，修正以正面表列植物類別，並刪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等文字，以擴大保護範圍及種苗管理。\n\n三、另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對農產品之定義，指農業所生產之物，包含農、林、漁、牧之產品。又食用性菇蕈類屬本法所定「其他栽培植物」，如香菇業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公告為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且日本、韓國、越南、大陸等已將菇蕈類納入品種保護，併予敘明。","修正":"第四條　適用本法之植物種類，指為生產農產品而栽培之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多細胞藻類及其他栽培植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040701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