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0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6人","議案名稱":"「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1/LCEWA01_090121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1/LCEWA01_090121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楊曜","蘇治芬","蘇震清"],"連署人":["徐國勇","施義芳","陳瑩","吳焜裕","王榮璋","蔡易餘","陳明文","李昆澤","呂孫綾","洪宗熠","劉世芳","蔡適應","羅致政"],"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mtime":"2024-01-18T23:17: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15","last_time":"2016-07-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1","會期":1,"字號":"院總第810號委員提案第19418號","laws":["03112"],"提案編號":"810委19418","案由":"本院委員楊曜、蘇治芬、蘇震清等16人，為健全動物用藥安全，避免藥物來源疑慮與杜絕不實動物用藥廣告，特擬具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健全動物用藥品販賣之管理，規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僅得陳列或販賣來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之合法動物用藥品，且須能證明其來源，爰參考藥事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意旨，增訂現行條文第十九條規範；並隨網際網路廣告或電子商務日益發達，避免不肖業者販售非屬動物用藥品卻宣稱具療效，誤導民眾認而危及動物安全，爰參考藥事法第六十五條及六十九條，限定僅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得為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對照表":[{"law_id":"03112","law_name":"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n\n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之許可標準、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與變更登記、營業場所之設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112:03112:2002-05-24-修正:19","說明":"為健全動物用藥品販賣之管理，規範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僅得陳列或販賣來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之合法動物用藥品，且須能證明其來源，爰參考藥事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意旨，增訂規範。","修正":"第十九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n\n申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核發、補發、換發、展延、廢止、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與變更登記、營業場所之設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隨網路上廣告或販賣日益發達，為避免不肖業者販售非屬動物用藥品卻宣稱具療效之產品，誤導民眾認知，危及動物安全，爰參考藥事法第六十五條及六十九條，限定僅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得為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且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療效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限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始得為之。\n\n前項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中，不得表示、暗示或影射具有超越登記內容範圍、虛偽誇張之成分或效能。\n\n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0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