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04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議案名稱":"「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1/LCEWA01_09012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1/LCEWA01_09012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304070300200"}],"提案人":["楊曜","蘇治芬","呂孫綾"],"連署人":["徐國勇","施義芳","陳瑩","吳焜裕","王榮璋","蘇震清","陳明文","李昆澤","蔡易餘","洪宗熠","劉世芳","蔡適應","王定宇","羅致政"],"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3"],"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2-27"],"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3"}],"mtime":"2024-01-18T23:17:1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15","last_time":"2019-0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1","會期":1,"字號":"院總第1603號委員提案第19419號","laws":["01277"],"提案編號":"1603委19419","案由":"本院委員楊曜、蘇治芬、呂孫綾等17人，鑑於現行海岸巡防法中，有關巡防機關人員登入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執行檢查行為時，相關規範內容過於空泛，易使執法手段逾越必要程度，引發民怨並侵害合法權益。為避免檢查行為逾越必要程度，並確保民眾權益。特擬具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現行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檢查，相關規定內容過於空泛，易使執法手段逾越必要程度，引發民怨並侵害合法權益。為避免檢查行為逾越必要範圍，違背比例原則。增修條文使其規範臻於明確，以保障民眾權益。","對照表":[{"law_id":"01277","law_name":"海岸巡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海岸巡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前條事項，得行使下列職權：\n\n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n\n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n\n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n\n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n\n五、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n\n巡防機關人員執行前項職權，若有緊急需要，得要求附近船舶及人員提供協助。","law_content_id":"01277:01277:2000-01-14-制定:5","說明":"為避免檢查行為逾越必要範圍，違背比例原則。增修條文使其規範臻於明確，以保障民眾權益。","修正":"第五條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前條事項，得行使下列職權：\n\n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n\n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但不得逾越必要範圍。\n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料。\n\n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得命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n\n五、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n\n巡防機關人員執行前項職權，若有緊急需要，得要求附近船舶及人員提供協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04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