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0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1/LCEWA01_090121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1/LCEWA01_090121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賴士葆、曾銘宗等17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28人 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6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災害防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之十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8070200300"}],"提案人":["邱議瑩"],"連署人":["吳玉琴","鍾孔炤","鍾佳濱","吳秉叡","吳焜裕","洪宗熠","顧立雄","王定宇","蘇巧慧","吳思瑤","蕭美琴","徐國勇","賴瑞隆","陳瑩","陳明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6-12"]}],"mtime":"2024-01-18T23:17:2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15","last_time":"2017-06-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1","會期":1,"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9423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19423","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有鑑於石化業相關原料與製成品配送過程之潛在安全威脅，與石油業、天然氣業等並無二致，卻長期欠缺相關規範，甚至出現機關對其配送管線「有權核可埋設，無權管理監督」之怪象，致使管線失修釀成重大災難，突顯出管線管理過去以來「重經濟，輕安全」之缺失。基於國土管理與管線安全之齊一考量，石化業應比照石油業之規範強度，針對管線之鋪設、管理、維護與資訊公開等重要工作，特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利相關單位釐清單位權責，各司其職，共同打造安全的管線使用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扭轉「重經濟，輕安全」的國家發展策略，是各國近年來不斷反省與改進之的重要課題。過去為了追求發展與便利，輕忽各項經濟設施對於人民生命財產與生活環境之潛在威脅，致使公共安全意外頻傳，造成人民喪失安全感與對政府的信心。因此，先進民主國家紛紛從國土安全的角度，重新審視並改革對經濟設施之管理方式，如美國歷年來不斷修訂強化之「管線安全法」（Pipeline Safety Improvement Act），即將石油、石化、天然氣等管線之管理視為國家安全的重要環節，以高密度之規範來明訂管線安全之主管機關，釐清聯邦政府、州政府與使用單位之權責，並設置專責機關「管線安全辦公室」（Office of Pipeline Safety）來進行管線資料庫之建立、監督與公布，以求經濟發展與國民安全之平衡，其規範精神與用心，值得我國借鏡。\n二、經查，我國與經濟生產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之各種共同管線，如石油、天然氣、石化、下水道與輸電等有關之主管機關、鋪設審查、資料庫建立與監督維護等，多已有明文規範，惟石化業除管線之開挖與鋪設以「公路法」與「市區道路條例」明訂外，其餘面向幾無規範，實為管線安全管理上的巨大闕漏。\n三、為落實國家管線安全，提供「產業安心生產、國民安心生活」之雙贏環境，應對各共同管線之相關規範進行總體檢，推動「管線安全計畫」，進一步檢視「石油管理法」、「災害防救法」及「共同管線法」等相關法令，補足應有之規範密度與強度，釐清相關鋪設、監督、維護、通報與資料庫之權責歸屬，以督促各機關單位依法各司其職，並針對管線安全之相關規範與計畫進行滾動式檢討與精進，本案乃對「災害防救法」相關條文提出修正。","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n\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08-04-22-修正:3","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n\n二、近來重大公安事件突顯出本法對於石化業並無規範，致使主管機關不確定、管線資料無人建置管理、災害意外難以究責等失常情形，有違法律之明確性原則。\n\n三、為便利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統合管理，並明示對於管線安全之重視，將運用共同管道輸送石油及石化油料、氣體及電力等管線災害，統一置於新增之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修正":"第二條　本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n\n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n\n(一)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n\n(二)火災、爆炸、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等災害。\n\n(三)運用共同管道輸送石油與石化油料、氣體及電力之管線災害。\n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n\n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n\n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n\n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n\n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防救計畫。"},{"現行":"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law_content_id":"01248:01248:2010-07-13-修正:4","說明":"一、修訂第一項第二款。\n\n二、近來重大公安事件突顯出本法對於石化業並無規範，致使主管機關不確定、管線資料無人建置管理、災害意外難以究責等失常情形，有違法律之明確性原則。\n\n三、由於運用公用管道輸送石油與石化油料、氣體及電力管線之相關產業，即石油業、石化業、天然氣業與電業等，皆屬經濟部主管，依循此理，於第一項第二款明訂經濟部為上述管線安全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修正":"第三條　各種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以下列機關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內政部。\n\n二、水災、旱災、礦災、運用共同管道輸送石油與石化油料、氣體及電力之管線災害：經濟部。\n\n三、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四、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n\n五、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六、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n\n前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其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之權責如下：\n\n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公共事業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等相關事項之指揮、督導及協調。\n\n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與修正之研擬及執行。\n\n三、災害防救工作之支援、處理。\n\n四、非屬地方行政轄區之災害防救相關業務之執行、協調，及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理。\n\n五、災害區域涉及海域、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或災情重大且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時之協調及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0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