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0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0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1/LCEWA01_090121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1/LCEWA01_090121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75/108430127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75/1084301275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75/108430127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084301275/108430127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寶清等20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11010703001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807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80502070200100"}],"提案人":["鄭寶清"],"連署人":["陳賴素美","陳曼麗","黃偉哲","邱志偉","蔡易餘","洪宗熠","劉建國","蘇治芬","張廖萬堅","羅致政","蔡適應","陳瑩","鄭運鵬","管碧玲","吳琪銘","林淑芬","林靜儀","施義芳","黃秀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11-01"]}],"mtime":"2024-01-18T23:17:4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15","last_time":"2019-11-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1","會期":1,"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9430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9430","案由":"本院委員鄭寶清等20人，鑑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關於「不利於受判決人之再審」規定並未隨同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而連帶修正，為避免不利於受判決人之再審範圍因而擴大，法條內容自應有所修正。爰此，擬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以保障受判決人之基本權益，並使立法更形周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再審制度的發展有所謂Nova與Falsa之再審方式。Nova式之再審，係屬於糾問制度下之再審，其著重於實體真實之發現;Falsa 式之再審，屬於彈劾制度下之再審，其需以原確定判決程序上具有瑕疵為其理由。於後來再審制度之發展上，則形成融合之情形，亦即無論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或不利益之聲請再審，均包括Nova及Falsa事由。\n二、中華民國104年關於再審規定之修正，固然獲得學界與社會各界支持，惟透過立法定義之方式加以定義新證據與新事實，是否會擴大檢察官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而申請再審之範圍，不無疑義。我國實務向來對於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款之解釋皆直接援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72年9月13日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但於104年2月4日就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進行修正後，法理上應不再援用。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係屬於為受判決人不利益之再審聲請，範圍應予限縮。\n三、另外，就禁止二重危險之觀點而論，於被告受到無罪判決後，如允許檢察官就同一事實再進行追訴，被告即有受二重訴追之危險，法律應予禁止。為保障受判決人之基本權益，爰此，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使立法更形周延。","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百二十二條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n\n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n\n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n\n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law_content_id":"04552:04552:1967-01-13-全文修正:452","說明":"一、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提起再審之範圍，應限於無罪之情形。\n\n二、為避免本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以及同條第三項之修正，因放寬對於新事實或新證據之認定，而開啟檢察官聲請不利益於受判決人的再審之大門，第二款刪除新證據，以期保障受判決人之基本權益。\n\n三、第三款刪除。","修正":"第四百二十二條　無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n\n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n\n二、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足認其有應受有罪判決之犯罪事實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0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