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0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6人","議案名稱":"「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1/LCEWA01_090121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1/LCEWA01_090121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黨團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雪生等26人擬具「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5121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6人「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7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6人「公路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04070200700"}],"提案人":["陳雪生","王金平","楊鎮浯","徐榛蔚"],"連署人":["林為洲","許毓仁","江啟臣","馬文君","呂玉玲","曾銘宗","柯志恩","陳超明","王惠美","廖國棟Sufin‧Siluko","王育敏","許淑華","張麗善","賴士葆","鄭天財 Sra Kacaw","林麗蟬","孔文吉","費鴻泰","蔣萬安","陳學聖","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志榮"],"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07"],"會議代碼":"委員會-9-2-23-1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9-2-23-18"}],"mtime":"2024-01-18T23:17:4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15","last_time":"2016-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1","會期":1,"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9432號","laws":["02016"],"提案編號":"462委19432","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王金平、楊鎮浯、徐榛蔚等26人，有鑑於各行政部門現行之檢舉人制度，得以有效制止眾多違規行為且具嚇阻效果。現行檢舉可分環保檢舉、交通檢舉、欠稅大戶、貪汙賄選、食品安全，其中以交通檢舉次數最多，但無獎勵制度。交通違規之糾舉除了仰賴交通主管機關查緝違規外，對於交通違規行為，民眾也可以主動檢舉，為鼓勵民眾舉發交通違規。爰提出「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了淨化選舉風氣，《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規定因檢舉人檢舉而查獲賄選案件，「最先」提供具體事證的檢舉人可獲得每件獎金最高1,500萬元的檢舉獎金，而其他檢舉人如提供對破案有幫助的事證，也可請求酌給獎金。而且只要檢察官提起公訴，即使案件最終未獲有罪判決，檢舉人也可得到4分之1的獎金；若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有罪，可再得到4分之1獎金。\n二、又《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也規定，因檢舉而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管法》）者，地方主管機關應頒發的獎金，至少為罰鍰實收金額的20%；若屬「攙偽或假冒、逾有效日期、使用違法添加物」等案件，檢舉獎金則至少應為罰鍰實收金額的50%。若檢舉人曾為或現為被檢舉人的內部員工，更最高可加碼400萬元。\n三、現行檢舉可分環保檢舉、交通檢舉、欠稅大戶、貪汙賄選、食品安全，其中以交通檢舉次數最多，但無獎勵制度。交通違規之糾舉除了仰賴交通主管機關查緝違規外，對於交通違規行為，民眾也可以主動檢舉，為鼓勵民眾舉發交通違規。爰提出「公路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路法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交通違規之糾舉除了仰賴交通主管機關查緝違規外，對於交通違規行為，民眾也可以主動檢舉，為鼓勵民眾舉發交通違規。","增訂":"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機關檢舉。\n\n公路主管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與檢舉人。\n\n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公路主管機關定之。\n\n公路主管機關為前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0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