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06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1/LCEWA01_09012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1/LCEWA01_09012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李俊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20人及委員王定宇等18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5092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815070200100"}],"提案人":["蔡易餘"],"連署人":["林靜儀","陳瑩","吳玉琴","李俊俋","蔡適應","陳明文","莊瑞雄","呂孫綾","尤美女","高志鵬","張宏陸","劉世芳","蘇治芬","蘇震清","何欣純","施義芳","林岱樺","蘇巧慧","周春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9-21"],"會議代碼":"委員會-9-2-3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9-23"]}],"mtime":"2024-01-18T23:17: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15","last_time":"2016-09-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1","會期":1,"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19433號","laws":["04502"],"提案編號":"647委19433","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有鑑於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設置後，惟特偵組設立於最高檢察署，以至於特偵組掌權過大，卻無監督機制檢討特偵組審理案件。自2007年成立特偵組，特偵組辦理案件多次引起爭議，以致人民對檢察系統不信任，為落實檢調系統精簡運作、權衡機制，爰此，刪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又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制度上，特偵組欠缺健全監督機制，對辦案品質提升有限；實務上，檢察總長掌握絕人事權，影響力足以引導案件辦案方向，遇總長濫權時，已無制衡機制，有權無責。\n二、台灣檢察體系強調檢察官獨立辦案，惟特偵組所辦理之特定案件涉案人之「身份」為分類依據，並非以檢察官專業及案件複雜性為分類，依據「身份」分類完全凌駕檢察官專業辦案；運作上，特偵組與地檢署共同辦案，容易形成外力介入司法之巧門。\n三、「廉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廉政署業務本是負責偵辦貪瀆之相關犯罪，與特偵組競合後疊床架屋；且重大案件，地檢署本得協同其他單位辦案或團體辦案，無須另設權責失衡之特偵組，回歸正常檢察體制運作，方能落實公正法治精神。\n四、刑事偵查之再議制度設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特偵組偵查案件如遇不起訴處分情況，告訴人無從再議，僅能發交地方法院檢察署掛名為不起訴處分，特偵組本身隸屬最高法院檢察署，位階上直屬檢察總長之最高位階，上級法院檢察長認定再議又礙於體系倫理之矛盾，無法期待其能依據證據事實判斷。此現象造成刑事訴訟法適用性混亂，權責紊亂不清，更降低人民對檢察官之整體信任，爰以刪除本條文，回歸刑事訴訟法之正當程序。","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之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n\n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n\n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n\n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n\n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n\n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n\n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n\n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06-01-13-修正:70","說明":"一、刪除本條文。\n\n二、《廉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廉政署業務本是負責偵辦貪瀆之相關犯罪，與特偵組競合後疊床架屋；且重大案件，地檢署本得協同其他單位辦案或團體辦案，無須另設權責失衡之特偵組，回歸正常檢察體制運作，方能落實公正法治精神。\n\n三、刑事偵查之再議制度設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特偵組偵查案件如遇不起訴處分情況，告訴人無從再議，僅能發交地方法院檢察署掛名為不起訴處分，特偵組本身隸屬最高法院檢察署，位階上直屬檢察總長之最高位階，上級法院檢察長認定再議又礙於體系倫理之矛盾，無法期待其能依據證據事實判斷。此現象造成刑事訴訟法適用性混亂，權責紊亂不清，更降低人民對檢察官之整體信任，爰以刪除本條文，回歸刑事訴訟法之正當程序。","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0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