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06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9人","議案名稱":"「圖書館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1/LCEWA01_090121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1/LCEWA01_090121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巧慧","呂孫綾","張宏陸","陳賴素美"],"連署人":["鍾佳濱","張廖萬堅","李俊俋","鄭運鵬","陳亭妃","顧立雄","尤美女","洪宗熠","李麗芬","吳思瑤","何欣純","黃國書","林俊憲","邱議瑩","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mtime":"2024-01-18T23:17: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15","last_time":"2016-07-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1","會期":1,"字號":"院總第786號委員提案第19434號","laws":["01750"],"提案編號":"786委19434","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呂孫綾、張宏陸、陳賴素美等19人，為尊重出版事業，出版人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之出版品，政府應支付出版人相當於該出版品出版及送存之費用，爰擬具圖書館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建請交付審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兩千年提出法定送存法例之指南，將蒐集完整出版品視為法定義務，各國應完整蒐藏文獻資料，使接收送存品的國家圖書館得以完整地、有系統地收集該國當代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的發展紀錄，並將這些人類共同的文化、記憶、歷史等資料提供所有人研究利用，也是留給後代子孫重要的文化資產。\n二、基於法定送存法例之指南，各國紛紛制定法定送存相關之規定，我國圖書館法爰有相關規定，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明定，出版人應於發行時無償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惟未於期限內寄送，罰鍰出版品定價之十倍金額，按次連續罰鍰直至寄送為止。\n三、我國規定不僅未鼓勵出版業，處罰也顯然過當。參考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法」第25條之規定，國立國會圖書館必須將該出版品於出版及支出的必須花費，以同等的金額交付給出版業者；韓國的「圖書館法」規定，出版者可向韓國中央圖書館索取出版品相當之補償。\n四、基於上述理由，爰擬具圖書館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合理補償數額，並規定合理罰則。","對照表":[{"law_id":"01750","law_name":"圖書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圖書館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n\n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n\n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law_content_id":"01750:01750:2015-01-20-修正:15","說明":"一、參考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國立國會圖書館必須將該出版品於出版及支出的必須花費，以同等的金額交付給出版品者。又，韓國之圖書館法亦有相似規定，出版者可向韓國中央圖書館索取出版品相當之補償。\n\n二、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應支付出版人相當於該出版品出版及送存之費用。\n\n三、原第三項調整項次為第四項。","修正":"第十五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n\n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n\n前項出版品非屬政府出版者，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應支付出版人相當於該出版品出版及送存之費用。\n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現行":"第十八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law_content_id":"01750:01750:2001-01-04-制定:18","說明":"一、出版品之送存不應有過高之罰鍰，爰修正為五倍之罰鍰。\n\n二、參考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法第二十五條之二。","修正":"第十八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五倍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06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