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70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0人","議案名稱":"「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21/LCEWA01_090121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21/LCEWA01_090121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蕭美琴","鄭寶清","劉櫂豪","邱議瑩","蔡易餘","林俊憲","何欣純","鄭天財 Sra Kacaw"],"連署人":["葉宜津","鄭運鵬","李昆澤","林昶佐","呂孫綾","周春米","蘇巧慧","顧立雄","徐永明","鍾佳濱","黃秀芳","鍾孔炤"],"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會期":"09-01-2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7-15"],"會議代碼":"院會-9-1-21"}],"mtime":"2024-01-18T23:17:5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7-15","last_time":"2016-07-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1","會期":1,"字號":"院總第754號委員提案第19435號","laws":["01583"],"提案編號":"754委19435","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鄭寶清、劉櫂豪、邱議瑩、蔡易餘、林俊憲、何欣純、鄭天財等20人，鑑於現行國有財產法就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其直接使用人欲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因為訂有申請年限，致使部分民眾因在政府機關行政作業延宕或接受資訊不對等的情狀下，無法於民國104年之前及時行使該項權利，進而造成權益的損害。然人民所有之土地本應歸還於民，不應有時間限制致其權益消滅，是以，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權益，應將原條文中土地申請讓售時間期限的規定取消，始符合法律之公平正義。爰擬具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的訂定，係肇因於民國35年我國土地全面改採登記制後，民眾在政府未充分公告、通知及未知土地相關法規的情況下而未辦理土地登記，以致於其等世代居住所有之土地被政府登錄為國有土地，而造成權益嚴重受損之彌補措施。\n二、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欲申請讓售，因為訂有申請年限，致使部分民眾因在政府機關行政作業延宕或接受資訊不對等的情狀下，無法於現行法定年限前及時行使該項權利，進而造成權益的損害。然人民所有之土地基於公平正義本應歸還於民，不應有時間限制致其權益消滅，是以，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權益，應將原條文中土地申請讓售時間期限的規定取消，始符合法律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對照表":[{"law_id":"01583","law_name":"國有財產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之二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三日前，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law_content_id":"01583:01583:2003-01-13-修正:69","說明":"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欲申請讓售，因為訂有申請年限，致使部分民眾因在政府機關行政作業延宕或接受資訊不對等的情狀下，無法於現行法定年限前及時行使該項權利，進而造成權益的損害。然人民所有之土地基於公平正義本應歸還於民，不應有時間限制致其權益消滅，是以，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權益，應將原條文中土地申請讓售時間期限的規定取消，始符合法律保障人民權益之意旨。","修正":"第五十二條之二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於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供建築、居住使用至今者，其直接使用人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所屬分支機構申請讓售。經核准者，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得按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計價。"}]}],"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707070200100/details"}